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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僵局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浅析公司僵局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摘 要] 在公司僵局的情形中,公司的中小股东的利益会受到重大的损害,因此如何保护公司僵局中中小股东的利益就显得越来越重要,我们主张建立完善股东诉讼制度,赋予中小股东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保障投资者的信心。但为了利益平衡,这种诉权又要受到一定的制约。
[关键词] 公司僵局 中小股东利益 股东诉讼
一、公司僵局的含义
公司僵局主要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公司有关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公司的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都陷入瘫痪。在出现公司僵局时,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或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勉强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大股东为了争取最后的“胜利”而会选择继续僵持下去,很显然哪一方先妥协就是毋庸置疑的失败者。但是相对于具有控制力和支配力而言的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就是中小股东,在此利益争夺战中却无疑成了最大的受害者和牺牲品。某种程度上讲,当下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模式决定了公司僵局出现的不可避免性。从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和相关治理经验来看,多集中关注于如何对出现公司僵局后进行及时有效救济的法律问题,本文亦在重点讨论出现公司僵局时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救济问题。
二、公司僵局的出现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
1.中小股东很可能受到大股东的直接侵害
公司僵局多出现于有限责任公司和不公开招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当出现公司僵局的时候,大股东和中小股东间已经是积怨重重、矛盾不可调和了,公司原有的“人合”要素已经荡然无存。此时公司的大股东很可能会赤裸裸的公开直接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如同美国公司法学者罗伯特?W.汉密尔顿所指出的那样,在公司僵局出现时,“多数派很可能利用各种手段来‘折磨’少数派,比如罢免他们所担任的带薪的职务,停止支付股利,让他们坐等一年,等等”。“与合伙企业相比,不公开公司中纠纷所产生的问题更为严重。如果一派对公司拥有有限的控制权,那么少数派就处于一种弱势的甚至是无助的地位。”
2.中小股东的股份无法自由移转而受到侵害
有限责任公司和不公开招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有一定的封闭性,股东人数相对来说不多,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合作,因而许多公司在成立之初出于种种考虑会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禁止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出资,即使没有此种限制,在公司矛盾重重岌岌可危的情况下,一个理智而明智的投资者也是不会贸然斥资进入的。此外,作为公司资本三原则之一的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公司成立后公司的资本总额非经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资本总额的减少,保持资本的真实性。但此一原则也在很大的程度上限制了中小股东在公司僵局的情形中退出其股权的可能性,如前所述,如果中小股东在转让股份不可行的情况下求诸于退资,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但是很显然要想在公司僵局的情况下通过需要由过半数股东同意的减资决议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此一来,中小股东的出资就被长期锁定,转不得而又退不得。
三、公司僵局中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措施
在公司僵局的情况下,公司本应解散,然而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都由股东(大)会来决定,公司的解散同样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而已经陷入僵局的公司是任何决议也无法做出的,在此种情况下要想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赋予其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允许中小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这无疑是一条有效的途径。但在公司僵局中中小股东诉讼制度的设计理念上应该注意:虽然我们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又要十分注意利益平衡,过分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既可能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中小股东滥诉的后果。因此我们既要实现对公司大股东、管理层有效的制约以防止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又要保护大股东与管理人员的应得利益。具体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注意:
1.须认定公司僵局的存在会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在完全符合前文所说的公司僵局的定义情况下,股东各方已然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经完全破裂,公司各个机构几近瘫痪,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投资在持续不断的耗损和流失,中小股东大量的时间被无谓耗费,公司的继续存在会使中小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因此我们认为必须是公司僵局使公司陷入严重困难的情况下,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才有必要启动司法解散程序。
2.须用尽公司内部救济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不能解决。由于公司解散是要完全消灭公司的法人人格,它既可能使正陷入公司僵局中进退两难的中小股东取回自己的股份,从而“脱离苦海”,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但如果运用的不当或运用的过于随意则可能会扼杀一个只是暂时处于困难时期的有着大好前途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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