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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结算工具的
第二章 国际结算工具--票据;本章内容;第一节 票据概述;二、票据的特性;4、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票据是一种无因的证券,即票据是否成立完全不受票据原因的制约。这里所说的原因是指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即只要票据具备法定要式,债务人无权了解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应无条件支付款项,持票人也无须说明取得票据的原因。这一特点有利于票据的流通转让(转让的方式见书)。
5、流通转让性(negotiability)
票据是一种可以转让流通的有价证券。根据《英国票据法》规定: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有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持票人以正当手段取得票据后,都有权将其转让他人,且不必通知原债务人,对受让人而言接受票据即获得票据上全部权利。;6、金钱性(或有价性)票据是以货币金额为付给标的物的有价证券。他必须以一定的货币金额表现并支付,而不能用实物或其他形式替代。
7、提示性票据上的债权人(持票人)请求债务人(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先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8、返还性持票人得到付款人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由于票据的返还性,所以它不能无限期的流通,而是在到期日被付款后结束其流通。
9、可追索性
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三、票据的作用(经济功能);四、票据法;1、英美法系(以1882年颁布施行的《英国票据法》为代表)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属于英美法系。
2、大陆法系1930年法国、德国、瑞士、瑞典、拉美国家等二十多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次年又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这两项法律合称为《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即形成了大陆法系。
两大法系主要内容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分歧。;;3、 《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国际支票公约》
4、我国的票据法;五、票据权利和义务;六、票据当事人;第二节 汇票;《日内瓦统一法》:
汇票需包含:(1)“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3)付款人(4)付款期限(5)付款地点(6)收款人(7)出票日期和地点(8)出票人签字
我国票据法: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二、汇票的内容;4、付款人名称 (drawee)
5、收款人名称(payee)
汇票上的“收款人”通常称为“抬头”
汇票的抬头有三种写法:p52
(1)记名式抬头 pay to Smith (only 不能转让)
(2)指示性抬头
(3)来人抬头
6、出票日期 (date of issue)
7、出票人签字(signature of drawer);(二)相对必要记载项目
1、出票地点(place of issue)
2、付款地点(place of payment)
3、付款期限(tenor)
(1)即期付款汇票(At sight or on demand)
(2)远期付款汇票:
A.出票后定期(At a Fixed Period after Date)
B. 见票后定期(At a Fixed Period after Sight)
C.定日付款(At a fixed Date)
(3)延期付款;(1) 按日计算应遵循的准则:算尾不算头。
即起算日不包括在内,而最后一天则是付款到期日。;(4)先算整月,后算半月,半月以15天计。;三、汇票的种类;第三节 票据行为;
;3.效力:
(1)对出票人而言,其出票签字意味着:
①担保该汇票将得到承兑,
②该汇票将得到付款。
因此,在汇票得到付款人的承兑前,出票人就是该汇票的主债务人。
(2)对持票人而言,便取得了票据上的一切权力,包括付款请求权和遇退票时的追索权。;1.含义:
是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和记载有关事项,并把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将汇票权利转让他人为目的的一种行为。
2.行为:
(1)写成背书和交付
(2)经过背书,汇票的权利即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3.当事人:
背书人(债务人);被背书人(债权人)
前手与后手
4.效力:
对背书人:
(1)向后手担保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和票据有效性
(2)担保承兑和付款
对被背书人:享有票据上全部权利;C;5. 背书种类以背书目的为标准,可以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1)转让背书
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通常背书都属这一类。
具体又分为:
①完全背书
是指记载了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双方名称的背书,这是最正规的一种转让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正式背书、特别背书。
②空白背书
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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