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杖诏书”与汉代养老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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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盐 QQ 生筮 题 “王杖诏书’与汉代养老制度 臧 知 非 [提 要] 汉代养老制度确立于汉文帝,以后迭有变更;武威新筒所载成帝令把汉代养老制度发展到 了一个新阶段。宣帝本始二年实行的赐王杖制度和养老制度有相通之处,但并不同一。养老制度是对丧失劳 动能力的老年人的义务赡养,而王杖仅赐予里父老、县、乡三老这一特殊群体,是对他们沟通社情民意、维护 国家统治的酬谢。养老与王杖制度并行,目的都是建立和维护儒家的伦理系统以稳定社会秩序。 [关键词] 养老 授王杖 伦理观念 社会秩序 [中图分类号] K234;C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873(2002)02-0004-07 汉代的养老是以法律形式强制执行的,不仅仅在经济上对那些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的高年群体的赡养,而且包含了政治上对高年群体的尊崇在内,赋予高年老人以一定的政治特权。 其意义不仅在于一般的优抚老人,更在于建立一个政治伦理系统以巩固汉家统治。分析其发展和施行 状 况,有利于对汉代社会的深入把握。对此 ,前贤时哲曾结合 1957年于武威 出土的“王杖十简 和 1981年在武威发现的“王杖新简”有所论述 ,① 但尚不够深入,有些亦不准确 ,故于前人研究的基础之 上再论如下 ,以期对两汉社会结构有进一步的把握。 汉代养老制度的建立可溯源于高祖二年的立三老诏。汉二年初,刘邦在军事上还定三秦,向东略 地的同时,在政治上“施恩德,赐民爵”,下诏减免巴蜀、关中农民租税,“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 众为善,置以为三老 ,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毋徭戍。以十月赐酒 肉。 ②其目的是为了利用高年的社会号召力和智谋稳定社会秩序、咨询地方政务,其每年十月赐酒肉 的面非常狭窄,只限于是对这些县乡三老参予政务、稳定社会的奖励,而非赈济年老贫乏。但是,这毕 竟开了奖励高年的先河,对社会舆论和风俗有着不可替代的导向作用,视之为养老制度形成的开始是 可以的。@至文帝,才有完全意义上的尊养高年之举。文帝元年诏云 :“老者非 帛不暖,非肉不饱。今岁 ①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甘肃博物馆编《武威汉简》,文物出版社 1964年 ,第 120—147页。武威县博物馆 ,‘武 威新出王杖诏令策》,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博物馆编‘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 34—61 页。 @ ‘汉书》卷 ‘高帝纪》,中华书局 ,1960年,第 33—34页。 ③ 学术界曾把汉二年的高祖诏作为汉代实行养老制度的开始,余以为意有未达。因为养老是对老年群体的整体 优恤,而不是仅仅就老年群体中的极少部分成员的特殊照顾而言;汉高祖的立三老诏不是对老年群体的赡养 优恤,而是以选立三老的形式稳定乡里秩序,故而不能视为汉代养老制度的开始,只能视为汉代建立养老制度 的开始。视汉高祖立三老诏为汉代实行养老制度开始者见甘肃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武威汉 简,文物出版杜 1964年,142页;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王杖诏令册,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博物馆: ‘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 1984年,第 4—61页。 ·35· 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粥)者,或 p.X陈粟 ,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①“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说明在文帝下诏以前是存在向老年人 发放粟米制度的,只是制度不具体,官吏执行不力,甚至以次充好,把积年陈粟发放给老人,高年生活 没有真正得到保障。故文帝才要求以“令”的形式规定养老的具体措施标准。《汉书 ·文帝纪}-Z-:“有 司请令县道,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赐 物及当禀鬻(粥)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 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这儿的“令”是皇帝诏令的具体化,是法律的补充规定,亦即杜周所说的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②“令”和“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文 帝所定之令,较高祖有着较大的补充 ;从指导思想上说,文帝之诏令纯粹是为了养老和敬老,而年八 十以上者均是赐爵赐帛对象,其目的是“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称养老之意”,而不是高祖时期只限 于三老咨政事和收人心;在内容上文帝不仅规定具体的赏赐粟 帛的数目,而且强调了实施程序和施用 范围即施用于“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之外的所有高年老人。后继诸君对此更是反复强调,加大优复的力 度。如武帝建元元年诏云“古之立教 ,乡里以齿,朝廷以爵,扶世导民,莫善于德。然则于乡里先耆艾, 奉高年,古之道也。今天下孝子顺孙愿 自揭尽以承其亲,外迫公事,内乏资财,是以孝心缺焉。朕甚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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