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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卷第4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VoI.22No.4 2014年 7月 JournalofNationalProsecutorsCollege July.2014 论共犯脱离 马荣春 (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9) 摘 要:共犯脱离是共同犯罪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客观现象。围绕着处理共犯脱离的根据,形成 了 “意思联络 欠缺说”、“共犯关系脱离说”、“准障碍未遂说”和 “因果关系遮断说”的争论,而共犯脱离成立条件的讨论则是 处理共犯脱离根据的争论之继续。 “因果关系遮断”不但能够从根本上说明处理共犯脱离的根据,而且构成了共犯脱 离成立的 “充要条件”,但主观因素即 “任意性”可直接影响或决定共犯脱离成立后的具体犯罪形态。共犯脱离以 “共犯关系的截短”为真相,其不仅可以带来共犯脱离理论本身的完善,而且可以丰富和发展既往的共同犯罪理论。 关键词:共犯脱离 意思联络 共犯关系 中止犯 因果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28 (2014)04.0ll4一ll 一 、 问题 的提 出 陈兴良教授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共 同实行犯 中 “一人既遂全体均为既遂”。而在个别情况 下,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 的性质,如强奸和脱逃等,只有每个人完成了本人的行为才能视为既 遂。如果没有完成本人行为,即使其他共同犯罪人既遂 ,也不能认为他是既遂 ¨。由于强奸罪和脱 逃罪等被刑法理论视为所谓 “亲手犯”,而 “亲手犯 ”便是不能形成间接正犯的犯罪且此类犯罪现 象比例较低乃至极低 ,故在陈兴 良教授看来,在共同犯罪的场合,若一人行为导致共同犯罪达致既 遂 ,则其他共同正犯即共 同实行犯 “基本上”也是既遂 ,亦即其他共 同正犯即共 同实行犯的行为 “基本上”难 以归属于 “犯罪未完成形态”,而这其中包括其他共同正犯即共同实行犯的行为 “基 本上”难 以成立中止犯,除非发生了轮奸或一起脱逃这样的 “共同亲手犯”或 “亲手犯的共同犯 罪”。陈兴 良教授的前述主张可称为 “有例外的一人既遂全体既遂说”。 “有例外的一人既遂全体既 遂说 (针对共同正犯即共 同实行犯)”,意味着共 同犯罪一旦最终实现既遂 ,则行为没有直接导致共 同犯罪最终既遂的其他共 同正犯即共同实行犯便 “基本上”没有成立中止犯的机会 ,除非有例外情 况。 “有例外的一人既遂全体既遂说”在国内当然有赞同者,但为数者少 2J。然而,在 “共犯从属 性”与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刑法观看来,当共犯中有一人既遂时,其他共犯人便很难有成立犯 罪 中止 的可能 。那么 ,国内通说可称为 “全面的一人既遂全体既遂说”,而 “全面的一人既遂全 体既遂说”意味着共同犯罪一旦最终实现既遂 ,则行为没有直接导致共 同犯罪最终既遂的其他共犯 作者简介:马荣春,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1] 陈兴良: 《共同犯罪论》[M],中国人民大学 版社2006年版,第372页。 [2] 黎枫、谢如程 :《共同犯罪案件中既遂与中止并存情形的探讨》 [J], 《人民检察》2008年第 10期,第45页。 (3] 张明楷: 《刑法学》 [M],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55页;高铭暄、马克昌: 《刑法学》 [M],北京大学出 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第 185页。 · 114 · 论共犯脱离 包括狭义共犯即教唆犯和帮助犯便根本没有成立中止犯的机会。 但在近来或当下 ,国内有学者受国外且主要是 日本刑法理论的影响而专 门讨论了 “共犯的脱 离”问题 ,并提出:共犯人 中途从共犯关系中退出,并积极阻止他人继续实施犯罪,但结果还是发 生的,容易想到的就是作为共犯的中止处理。但是,既然已经发生了结果,还是作为中止犯处理似乎 与中止犯的规定不符。其实,不能生硬地将单独犯成立中止、未遂的标准套用到共犯相关问题的处理 上。由于共犯之问并非 “连带责任”,行为人仍然是在对 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若行为人的脱离 行为切断了与其他共犯人随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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