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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私人不法取得证据的效力.pdf

2014年第4期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总第 88期 中图分类号 :D915.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9285(2014)O4_0015—06 论刑事诉讼中私人不法取得证据的效力 阮建华n 【摘 要】 私人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我国 《刑 事诉讼法》并未明文规定。在实践中,私人取证的现象大量存在,但同时也存在私人 在取证过程中侵犯被取证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关于私人不法取得证据是否具有证据 能力,有不应排除说、法律程序一元说、法益权衡理论等理论学说,而法益权衡理论更 为合理。根据法益权衡理论,建立私人不法取得证据分类排除机制,切实保障被取证 者的合法权益、被告人不受不当定罪的权利和国家追诉利益。 【关键词】私人不法取证 证据效力 非法证据排除 法益权衡理论 分类 排除机制 我国 《刑事诉讼法》对公安司法机关收集证据的权力和程序,以及依职权取得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规 则都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其中还大量存在着 《刑事诉讼法》规定之外的人私 自取证的情况,对 这种证据的效力如何认定值得关注。 一 、 私人不法取得证据概述 (一)法律规定之外的人是否具有取证资格 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 据”,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这两条 规定是否为私人取证问题的依据,引起学界的争论。 有学者认为,这两条明确规定了刑事证据取得的主体资格及程序原则,故只有法定的国家机关才 能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证据,其他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团体以及个人都不具备法定的获取证据的资 格。[2也有学者认为,法律仅是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的授权,审判人员、检察 人员、侦查人员因此而成为法定或者特定的取证主体,目的在于约束公权力的行使,故不能从这两条规 定中推导出收集证据的主体法定且特定。3[笔者赞同后者观点,认为我国 《刑事诉讼法》未对私人取证 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既未允许也未明确禁止。 [1]阮建华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干部。 [2】参见李明:《刑事诉讼中私人监听问题研究》,河《北法学 2005年第 11期。 3【】参见秦宗文:《论刑事诉讼中私人获取的证据— 兼对证据合法性的批评》,《人民检察 2003年第7期 ,第 17页。 15 阮建华 :论刑事诉讼中私人不法取得证据的效力 (二)私人不法取证的概念 广义的私人不法取证并非等同于违法取证,只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和合法授权的取证方式。私人 不法取证包括两种隋形:一种是私人以不法的方式在取证过程中没有侵犯被取证者的合法权益;另一 种是私人以不法的方式在取证过程中侵犯了被取证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权益既包括宪法中赋予的权益。 也包括一般法中赋予的权益;既包括实体法所保护的权益,也包括程序法所保护的权益)。对于前者,司 法机关在证据的审查核实后可以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对于后者,私人不法取得证据的效力存有 争议,是采纳还是排除,学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一。 笔者将在 目前有关私人不法取得证据的理论学说基础上围绕着私人不法取得证据的效力问题展 开讨论,通过建立私人不法取得证据分类排除机制,有效解决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目的合法与手段违 法、取证者合法权益与被取证者合法权益、非法取证行为的制止与刑事法律秩序的维护等矛盾与冲突。 二、私人不法取得证据效力之学说争论 证据效力又称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能够转化为定案依据的法律资格。Ⅲ证据效力决定证据能否进 入刑事诉讼程序,对于无证据效力的证据,应产生排除效果,否定其法庭准人资格或者进入法庭亦将不 予采纳。私人不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具备证据法上的证据效力,立法者未作出明确规定,学界和实务界见 解不一,观点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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