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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的冲突和互动 — — 关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项法社会学实证研究 郭星华 王 平 内容提要 中国社会一直被认为是一个人治社会。从大传统上讲是礼治社会,从小传统上讲是“权治”社 会,约束人们 日常行为的主要是民间规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大力推行法治化,大量蕴涵西方传统的国 家法律势必与中国的民问规范在互动中产生冲突。从小传统看,我国法治化的目的是实现从政府权威向法律 权威的转换,从大传统看是实现从民问规范到国家法律的转换。在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密切互动的背景下, 本文通过在北京进行的法律与社会问卷调查的实证数据,提出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越轨的三种类型,分 析 了人们在国家法律与民问规范的不同关系下违法的原因,指 出了我国法治化的道路实质上是国家法律与民 间规范冲突、协调与妥协的过程。 关 键 词 国家法律 民问规范 社会转型 法社会学 法治 “法律是指导人们在其所属的社会组织中相 互联系及行为的现行的一整套规则 中的一部 分”①,其最主要的功能是实现社会的秩序。对于 这样一套规范体系,法律的观念更多关注的是法 律内在的有效性,也就是说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 们是站在法律体系的内部去研究怎样使法律更完 美。这一点在今天中国的法律体系内更加明显, “很多制定出的法律只是看上去漂亮的‘间架性结 构’(黄仁宇语),司法部门说立法部门脱离实际, 立法部门又常常说法学研究部门脱离实际”②,面 对这样一种困境,我们希望能从社会学的角度出 发,关注社会成员承认并履行法律规则的现实③, 对一些问题作出新的解释。 大传统的礼治与小传统的权治 中国的传统社会一向被认为是一个人治社 会。(4)与法治社会相比,中国对社会的控制和治理 主要是依据人的权威而不是制度,但是将法治与 人治相对立的这种说法,应该接近于韦伯所说的 理想类型。⑤其实在真实的世界中,法治中并不排 除人的因素,因为从立法到司法都是由人来执行 的。比如在美国法官不仅有 自由裁量权,而且可 以主动地有意识地创造判例@,而在人治社会中 也有法,比如在中国古代,早在战国时期已经有了 法家思想,秦代就已经按照法家的主张把法律作 为控制社会的手段。“但这并不是法治,而是依法 而治,基本还是人治,因为法家是将君主置于法律 之上用严厉的法律维护君的统治。”④但是谈到中 国的人治传统应该包含两层含义,即所谓的大传 统观和小传统观。⑧大传统是指我国古代所形成 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小传统是指新中国成立 以来所形成的一套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⑨所谓 · 本课题由郭星华博士和芝加哥大学的麦宜生博士主持。该项研究受到了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特致谢意。 91 _ 江 箍 笋干 2003.1 的人治社会中也有不同的形态,从大传统观的角 度看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完备、成熟的社 会 ,对社会的治理并不是任凭有权力的人的一己 之好恶而行事,它所依据的是“礼”,这与初民社会 的人治是不同的。而从小传统的角度看,直到改 革开放以前 ,新中国采取的是行政命令和政府权 威控制相结合的社会控制方式。不管形态如何 , 人治和法治的最根本的区别还是在于是人还是法 律拥有最高权威。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超越 包括政府权威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 的至高无上的权威。⑩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 提到:“法治——优先于任何个人的统治,基于同 样原则 ,即便在某些个人管理更好 ,这些人也应该 成为法律的保护和执行者”①。“没有人怀疑法律 的存在,也没有人怀疑它的范围。更没有人怀疑 它对敢于冒犯它的个体存在着压倒的优势。”0法 律是在从容地发挥着作用的。 大传统 中社会 的治理有一套完备 的规范 “礼”,但它仍然有着人治社会的本质特征,也就是 人拥有最高的权威。所以我们认为中国大传统社 会是人治的一种形态——“礼治”社会。在中国礼 治社会中,最高的权威是人,所谓“溥天之下,莫非 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封建统治者拥有最高 的权威。从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和维持两种规范 的力量来看,礼治和法治也是不同的。法是一个 高度自足的体系,它有一套制定和修改的程序,随 着社会的变化可以不断地修改;礼的制定和修改 均来自于先贤的典籍,具有高度的稳定性 ,几千年 来被代代相传。法律对每一个人都有约束力,而 且是公正的,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礼是对上 层社会的约束,所谓“礼不下庶人”,礼追求的是尊 卑长幼的秩序。“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 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 这种规范的是传统??所 以法是从外限制人的, 不守法所得到的惩罚是由特定的权力所加之于个 人的,礼是合式的路子,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 性的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 从小传统的角度看 ,新中国的建立标志着“中 国第一次建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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