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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卷 第 5期 2004年 9月 武 汉 大 学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W uhan University Journal(Philosophy Social Sciences) Vo1.57.No.5 Sept.2004.606~6ll ■ 伦 理 学 善 恶 与 赏 罚 — — 社会学和心理学的阐释 曾 小 五 (武汉大学 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作者简介]曾小五(1965一),男,湖南未阳人,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博士后研 究人员,湖南大 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主要从事道德哲学研究。 [摘 要]道德赏罚就是缘于主体行为或品质善恶的奖赏与惩罚。善恶与赏罚之间的因 果关系可以从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视角加以阐释。从社会学的视角看,道德赏罚的原因主要表 现在两个方面:一、在利益关系方面,它是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二、在道德的社会表现形式方 面,它是道德作为一个相对稳定的规范体系的必要保证。从心理学的视角看,道德赏罚是建立 在一定的、作为一种行为动力的情感反应基础之上的:首先,社会性的情感可 以引发道德生活 中的社会赏罚;其次,主体针对 自己的“自我情感”有时也可以引发道德生活中的“自我赏罚”; 最后,个体 的某种情感体验本身,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一种特殊的赏或罚。 [关 键 词 ]善恶;赏罚;社会学的视角;心理学的视角.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81X(2004)05—0606—06 道德赏罚就是缘于行为主体道德行为或道德品质好坏 的奖赏与惩罚,即缘于善恶的奖赏与惩罚。 作为道德规律的逻辑必然,道德赏罚也有 自己社会的根源和心理的基础。道德赏罚的逻辑必然性正是 通过一定社会的和心理的过程最终在现实生活中实现出来的。所以,对道德赏罚的逻辑根源的探索固 然重要 ,但对其社会根源和心理基础的阐释也是不容忽视的。它可以充分发挥其在道德调控中的作用 。 一 、 善恶与 赏罚的社会学阐释 从动力机制的视角看 ,由于行为主体内心存在着两股情感驱力——非道德情感或欲望与道德情感 , 使得其面对一定利益时的行为总表现出两种可能性 :或者听从道德情感 的引领而表现出克制 自己利益 冲动的道德行为;或者是在非道德情感或欲望驱动下表现出利己的行为即不道德行为。所以,对于行为 主体而言 ,虽然道德是一种内在必然性即客观要求 ,但只要是人,就永远无法从根本上消除作恶的可能 性 。因而 ,要实现社会的道德调控 ,使社会处于一种 良好的道德运行状态,保证社会正义的全面实现 ,仅 仅有作为正义或道德之形式的利益分配制度 、道德规范、道德原则等,再加上纯粹道德情感的引领 ,显然 是不够的。所以,以主体性作为自身本质属性的道德,只要还是规范人的行为的道德 ,它就永远无法拒 绝他律的手段作为 自身运行的必不可少的保证 。这种道德他律的手段 ,它的集中表现就是道德赏罚。 道德赏罚的社会性基础或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道德的核心内容——利益关系的角度 看 ,道德赏罚是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 ;二是从以规范性作为 自己基本属性的道德的社会表现形式看,道 德赏罚是道德作为一种相对稳定的规范体系的必要保证。 收稿 日期 :2004 01—25 第 5期 曾小五 :善恶与赏罚 · 6O7· 首先 ,道德赏罚是社会公正的内在必然要求。我们知道 ,社会道德的核心问题 ,就是利益在社会中 不同个体或群体之间的分配以及个体或群体主动的对利益的求取问题 。这就是社会公正的问题。 一 般而言,公正就是利益分配或求取的公允 、无私 、没有偏差 。从主观心态上看,它实际上是一种令 大家都满意的利益分配状态或求取方式;从客观上看,它应当是一种与个人或群体在社会中的具体位置 所决定的特定的需要系统相适应的利益分配状态,以及在利益交往过程中,没有差别的、一视 同仁的求 取方式所保证的利益交往过程 中的公平。假如某种社会制度被认为是与这种“公正”的标准不合,这种 社会就会同时被认为是不公正的,其制度是需要改造的,直到其成为公正时为止 ;假如人的活动背离了 这种被认为是公正的形式的制度和规范等,从而造成了利益分配的不公 ,那么,社会必然要采取一定的 措施,恢复原来的公正。假如当不公正发生时,社会无动于衷 ,任不公正存在、甚至蔓延,那么,公正就遭 到了破坏而不复存在。换句话说 ,公正如若成为一种社会要求和标准 ,必然成为一个 自我调控的体系即 其本身必然要同时包括维持这种公正的必要的方式和手段 ;或者说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普遍的、客观的 要求 ,必然是一个 自我调控的体系,它本身就包括了维持这种道德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手段。 一 般而言 ,社会公正可分为两种:制度公正与交往公正。所谓制度公正,就其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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