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家产继承方式述略.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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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 05月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 25卷 第 3期 Joum~ot Hebei Nomm]uh 『s Lty(P 】。∞phy 1d Soelal Sdenc~Edition) May 2002 V0l 25 No 3 唐 代 家 产 继 承 方 式 述 略 邢 铁 (河北师范太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摘 要:我国古代的家产继最方式发展到唐代,形成了一套比较固定的习惯方式和可行的律令规定.并逐 渐定型化和体系化。唐代家产继最的各种具体方式和程序,都是围绕如何更有效地保证各种状况的家庭的门 户延续而设计的 这也是认识我国古代家产继最方式的一条主线。 关键词:唐代;家产继最;家庭门户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5871:2002)03-0084—06 我国古代以诸子平均析产为主干的家产继承方式至 迟在商鞅变法时期已经形成,一直通行到近现代。(1)在此 期间,唐代是第一个可以系统考察的时期。资料的相对 增多是一个条件,同时更是因为各种具体的继承方式和 程序到这个时候才臻于定型和系统化了.并且已经明显 地表现出这样一种基本特征:家产的继承只是手段,藉此 来维系家庭门户的传继才是目的。本文就以唐代为横断 面,围绕这一基本特征对家产继承方式的主要方面作些 考察 一 、诸子平均析产 诸子平均析产是沿着直系血缘关系中的男系进行家 产传继的方式 .表现形式是同辈亲兄弟之间的平均分配。 有的到父母双亡之后才分开;有的则在诸子长成(结婚 后)即陆续分财异居,但留下一部分财产在父母手中.到 父母亡后再最后一次分清。前者是一次性析产方式.习 惯称作“继承”;后者是多次性析产方式,习惯称作“生分 或“析分”(为叙述方便起见,以下对二者不再区分)。商 鞅晟韧推行的“子壮则出分”属于多次性析产方式 .圆汉 代开始强调父母在不析分,是倡导一次性析产方式;唐代 律令嫡承汉代, 仍然视父母在世分财异居是不孝行为. 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经是两种方式并存了。 隋朝初年规定“大功以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 大 功是五服制中的术语,代指同一个祖父的孙子即堂兄弟 辈.即堂兄弟们才可以分开。这个令文的目的是限制父 子异居,但规定得不严谨,有白相矛盾的地方,到唐代就 明确了并且更严格了: 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 财者,徒三年,” 是堂兄弟也必须等祖父母去世后才能 分家,父母在的时候儿子当然就更不能分了。唐初的均 收稿日期 :2001—12-02 作者简介:邢铣(1957一),男 ,教授.主要从事唐宋经济研究 田制夸文也规定“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受之.”@由 所说的“身死 可知也是按一次性析产方式来设计的。虽 然这种律夸属于礼法合一性质,含有倡导的意思.违背了 不一定真的治罪.从法令上推行一次性方式、限制多次性 方式的倾向则是很明显的。 细绎律令规定,“别籍 与“异财”是两个概念,前者指 户口分开,后者指析分家产,异财后可以与祖父母、父母 别籍,也可以继续合籍;官府重点限制的不是异财,而是 别籍.即在户口统计时不许与祖父母、父母分开户头。 《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律》讲祖父母、父母在世子孙别 籍异财徒三年之后接着说,如果 是祖父母、父母“夸(子 孙)别籍”则徒二年,疏议解释说:“但云别籍,不云令其异 财,令异财者明其无罪,”即证明这一点。还特别规定.子 孙自己要求析分家产是不允许的,但祖父母、父母主动提 出让儿孙析分是可以的,这就为父祖在世时子孙 异财” 开了方便之门。唐代有很多已经分财异居了的家庭在户 籍上仍然合在一起,目的就是为了既满足儿孙尽早分家 析产的愿望,又不公开违背官府的法令。敦煌户籍中一 “户”含若干“家”的现象、吐鲁番文书中“同籍异财”的记 载. 反映的就是这种事实上的多次性析产情况。当然, 这种以祖父或父亲为家长的大家庭的户 口登统也并不完 全是虚应故事,因为仍然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墨)有待于祖 父或父亲去世后最后分清 多次性析产方式下,每个家庭的分家次数为儿子或 孙子数+1,但从每个儿子或孙子方面说,在其结婚后和 祖父或父亲亡后各析分一次,所以也称为二次性析产方 式。这实际上是调和父祖兄弟之间亲情与利欲矛盾的折 中办法。本来,按孝悌的标准而言 .为了孝 .祖父母、父母 在世时不能分开;为了悌,父祖亡后诸兄弟 也不应该分 邢 铁 唐代家产继承方式述略 开。但“应该”做的和实际 “能够”做 的毕竟有差距,孝悌 的标准要求太高了,一般人难以做到。唐朝也曾旌表过 累世同居的大家庭如张公艺等 .表面荣耀,其实却是在百 般忍耐中艰难地维系着。饱读诗书的姚祟看破了这一 层,做事比较实际了,他将家产“预为定分,将以绝其后 争,”把儿子们陆续分了出去。并且在《遗令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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