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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摘 要:近年来全球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为了对环境进行有效优化,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提高企业生存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个有效制度安排。通过国际比较,各国处理环境污染的机制有很大不同,鉴于我国起步较晚,存在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环境责任保险的供求不足导致推广困难、保险责任范围过于狭窄等问题,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求偿责任;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1)03-0075-05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述评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涵及构成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既不是财产也不是人身, 而是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属于责任保险中的一种。构成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要素:(1)承保对象。环境保险责任的承保对象一般是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工业企业。 (2)承保范围。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分步走的承保策略,即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侵权行为, 待条件成熟时再承保持续性的环境侵权行为。(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及其实现)。企业因污染环境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清除污染物而支出的费用应该作为环境责任险的保险责任。(4)保险金额和赔偿责任。 由于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一种经济赔偿责任,其价值没有客观依据,无法预计赔偿金额的多少,因此保险金额难以确定。(5)保险费率。由于每个企业的生产地点、生产流程及对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和危害性各不相同, 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制定出差别费率。
(二)环境责任保险述评
1. 保险模式的选择。 国内专家在我国保险模式上意见较一致,普遍认为应推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周立新(2009)认为,我国应采用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为主, 任意性环境责任保险为辅的立法模式, 建议在高危行业和重??污染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 而在危害不大的企业行业实行任意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熊英、别涛、王彬(2007)认为我国企业环境责任保险意识还很薄弱, 不具备全面实行强制保险的基础, 但因强制责任保险有诸多的优势, 可采用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模式。许简雯(2007)认为我国可采取政府强制与引导相结合的制度,在环境污染最严重的行业,通过现行试点,逐渐实行强制保险。谷明淑(2010)也认为当前可采取强制投保与自愿投保相结合, 由环境保护部门制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目录,对这些企业实施强制投保,其余企业可采取自愿投保。
2. 保险责任范围。 国内专家对我国的保险责任范围意见较一致, 普遍认为应扩大现行的保险责任范围。熊英、别涛、王彬(2007)认为在保险责任范围上,因为突发性环境风险一旦发现受害人容易确定,损害容易认定, 但实践中逐渐性污染事故累积到一定程度同样会对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 因此应采用突发性污染责任与渐进性污染责任相结合的模式。何燕(2010)认为我国的环境责任赔偿范围有局限, 仅仅针对突发或意外的污染事故对第三方财产或人身造成的损失, 如此规定将难以解决诸多企业面临的非事故污染损害产生的赔偿责任问题。刘耀棋(1996)也认为应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打破突发性污染事故这个局限, 把经常性排污造成的第三者受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纳入保险范围。
二、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一)近年来国内环境污染事故频发
1998年发生的环境污染纠纷为18万件,1999年增加到25万件,2000年超过30万件。进入本世纪以来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 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2006年和2007年,全国共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269起,平均每两天一起;2007年、2008年突发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分别达到462起和474起,平均每天1.3起。
(二)环境污染损失大,后果严重
近两年中国经济保持9%的发展速度,但是环境问题却令人堪忧。 2004年全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18亿元, 相当于当年GDP的3.05%;2008年因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8186万元,污染事故赔偿和罚款仅为927万元,2009年因空气和水污染对中国的GDP造成的损失在8%~15%之间。2010年7月3日,在福建省上杭县,紫金矿业集团旗下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防渗膜突然发生破裂, 含铜酸性污水大量渗入地下, 其中约9100立方米污水外溢至汀江。据初步统计,汀江流域仅棉花滩库区死鱼和鱼中毒约达378万斤, 大批渔民血本无归。粗略估算,紫金矿业在一年中将有近4亿元收益受到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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