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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购房指标转让法律效力及风险预防

浅谈购房指标转让法律效力及风险预防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2-300-02   摘 要 指标房”作为特定人群才有权购买的房屋,包括经济适用房、折迁安置房、单位集资建房或有部分补贴的福利性质的团购房等,均属于“指标房”的范畴。无疑,购房指标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表面上看,甚至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在购房指标持有人并不需要购买该房屋时,基于利益最大化原则,绝不愿将购房指标浪费掉,最常见的就是将它有偿转让以获取其中的经济价值。随着这种转让行为的普及,纠纷就越来越多,而对这种购房指标的转让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却众说纷云,本文试图分析购房指标转让的法律效力,并就其风险预防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购房指标 性质 法律效力 风险 规制      一、购房指标转让的现状   (一)购房指标转让的分类   近年来,商品房价格始终居高不下并不断向上攀升,为了缓解住房的压力,各种经济适用房、折迁安置房、变相的单位集资建房或有部分补贴的福利性质的团购房等指标房应市而出,所谓“指标房”即指作为特定人群才有权购买的房屋,此类指标房因为价格上的优惠,使得市场上的指标转让交易“火爆”异常,由此产生的房屋转让纠纷亦不断增多。根据指标房的不同,笔者把购房指标转让分为两大类。   (1)法律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经济适用房指标因受制于国家法律“不得任意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其转让行为自始无效。这也是现实运作中不存在争议的问题。   (2)法律没有“不得任意转让” 强制性规定的。该类购房指标是否有效存在争议。该类中又可以分为两小类:   第一类,在2006年8月,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叫停了违规集资建房后,一些变相的集资建房和定向开发仍然普遍存在,在购房指标转让市场中,其指标买卖是否合法,法律没有明确性的规定;   第二类,单位补贴性质的商品房团购,单位或者卖方明确规定购房指标不得转让,此种情形下的对购房指标转让行为的认知,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且分歧严重。   本文重点讨论的即为法律没有强制性禁止购房指标转让的???类。   (二)购房指标转让的审判实践   此类转让购房指标或资格纠纷案件该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法院不应受理。   第二、购房指标不得转让,当事人之间转让购房指标的协议无效。   第三、购房指标是一种财产权利,可以转让,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购房指标的转让,故转让购房指标的协议有效。   二、购房指标转让效力的现行法律适用及性质   (一)目前关于购房指标转让的法律效力集中表现为以下两种观点   (1)主张购房指标转让合同无效。主要理由及适用的法律规定包括:   第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第二,转让房屋定购指标违反了《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七部委于2004年通过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   第三,定购特定房屋的资格是与单位职工身份密切相联的,转让房屋定购指标将使不具备职工身份的人享有了作为职工才能享受的福利,不仅会使指标拥有人所在单位利益受到损害,而且还违反了国家相关税法规定。   (2)主张购房指标转让合同有效。主要理由及适用的法律规定包括: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三种条件、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七种民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七种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行为,都没有明确禁止定向购房指标转让的规定。   第二,定向购房者指标转让符合私法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自治原则,符合公民对其民事权利自由处分的原则,有着法律和现实基础的支撑。   (二)购房指标转让的法律效力及性质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购房指标转让合同实质上是对房屋预期定购资格的转让,是一种权利的转让,这种权利属于可期待物权的范畴。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合法有效。   从性质上来说,双方的关系应该是民事权利的转让行为,类似于继受所得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许可行为,而不是有些学者认为的委托合用关系。因为在委托合同中,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如刑事诉讼中律师会见权等),委托人与受托人对于目标行为应当享有完全相同的权利(及义务),即该委托行为即使不发生,委托人依其自身条件也可以完成,只是基于方便、省事或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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