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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辨析及局限

法经济学辨析及局限   摘要:法经济学将经济学的理论运用于法律中,来解释法律现象。解答法律关系,是对法学方法论的一场革命。然而,作为一种研究法学的“方法论”,辨析其研究所使用的具体方法、研究主体思考的角度、研究对象的范围以及研究方法是很重要的。本文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了辨析,同时,探讨了法经济学在研究中的局限性。   关键词:法经济学;方法论;局限性   中图分类号:D019;D9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3-0036-03      一、引言      以经济学中的“效率”作为核心概念、以“成本――收益”及收益最大化作为衡量标准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被称为“法经济学”或者“法律经济学”。也称为“法律的经济分析”。作为主流学派的代表波斯纳认为,法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虽然非主流学派对法经济学的学科定位并不相同,但是两者均主张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来研究和分析法律问题。   作为一种研究法学的“方法论”,其不仅仅包括研究所使用的具体方法,还要“涉及到研究主体思考问题的角度选择,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研究途径的比较选择。研究手段的筛选和运用。研究目的的限定等。”因此,法经济学对研究主体思考角度的选择、研究对象范围的明晰、研究方法的辨析就显得非常重要。笔者以此为研究思路。对法经济学的价值基础、研究方向、研究范围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在我国发展的局限性进行初步的探讨。      二、法经济学中“效率至上”与正义原则的冲突      “效率”是波斯纳在其学术架构中唯一追求的目的。即法律要如何操作,才能够最大化地增加社会财富的总数量。同时,波斯纳从“法律是什么”的根本观点回答了“如果只追求效率,难免使法官枉顾法律的规定”。他根本不相信所谓法律的形式主义的观点,所谓法律的形式主义就是相信法律是一个精密的概念及逻辑体系,运用某套法律方法训练所提供的种种推理方法、依从法律文字及体系内在秩序的指示。就能替当下案件“发现”既有法律替它早已准备好的解决方案。暂且将既???法律放于一边。效率是否是未来法律追求的最重要价值?而在法学界。“正义”被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法律是正义的化身。法律实际上也正是以正义为基础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更广泛的角度。正义是关于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相互之间恰当关系的最高概念,也是关于国家法律对于组成全体国民的所有个人的恰当关系的最高概念,它一直是社会政治哲学、道德哲学所探讨的核心问题之一。于此,在探求法律的最基本价值上。效率与正义发生了冲突。如何辨明其中的关系,是法经济学发展的重要前提。   近现代为多数学者所追从的“正义”主要来源于罗尔斯的《正义论》,其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这里。罗尔斯把“正义”摆在优先于“效率”的地位,并把它作为衡量、评价一种社会制度的“首要”的价值尺度。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一书中。他又对正义的原则做了新的表述:(1)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相对于这两个正义原则。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优先原则。第一,自由的优先原则。只有满足第一正义原则所处理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后,才能满足第二正义原则所处理的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第二,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即公平机会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由此可以看出。在罗尔斯对正义的描述中,效率是达到正义的重要考虑因素,如差别原则,但是效率并不可以完全替代正义,在优先位次上。正义优先于效率,只有在正义下的效率才是法学家所追求的,一味的突出效率的价值是有所偏颇的。      三、关于法经济学的研究方向与范围的争论      在《企业的性质》一书中,科斯提炼出了影响生产的制度结构(企业和市场)的交易成本概念。随后,在《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创造性地将交易成本工具运用于具有互相影响的外部性问题探讨,通过分析将产权赋予不同的当事人,得出在交易成本大于零时不同的法律制度安排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这一命题,即科斯定理。其后,卡拉布雷西于1961年首先在《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思考》一文中从经济学的视角对侵权法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尝试,他关注的核心是法律规则的效率和公正,倾向从宏观政策制定的角度来研究法经济学,并形成了以其为代表的耶鲁法经济学派:加里?S?贝克尔将微观经济学理论运用于一系列非市场行为选择的研究。如种族歧视、犯罪、家庭组织等问题,掀起了“经济学帝国主义”的狂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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