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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有效性微观基础

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有效性微观基础   摘要:本文对欧盟各国监管架构和监管治理结构的趋同性进行总结分析,以期对欧盟金融监管改革的微观基础有一个基本判断,并对未来欧盟金融监管改革之路提供一个历史的演进逻辑。   关键词:欧盟;监管架构;监管治理结构;趋同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11-0073-06      以次贷危机为契机,欧盟建立了全新的制度化和实体化的宏微观监管协调体系: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ESRB)和欧洲金融监管体系(ESFS),为实现泛欧金融监管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微观审慎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使三个超国家机构EBA、EIA和ESA拥有了法人地位,并且被赋予远超过成员国监管当局的监管权限。由此形成了一个包括指导委员会、三个超国家机构以及各国监管当局在内的复杂的多边监管网络。此外与之交织在一起的还有母国一东道国监管关系。因此,欧盟金融监管改革后所呈现的微观审慎监管体系是一个拥有众多主体,错综复杂的多边委托代理网络。而最终要确保各监管主体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达到有效维护欧盟金融稳定的目的,必须使这些主体具有激励相容的合作动机。在这个错综复杂的监管网络中,欧盟各国金融监管架构以及相应的监管治理结构是处于微观网络系统中的两个重要领域。而欧盟各国在这两方面的趋同性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成员国的跨境合作动机,对于建立激励相容的泛欧金融监管体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将最终影响ESFS的运作效果和改革的成败。      一、欧盟各成员国监管架构趋同性分析      在欧盟金融监管制度领域,辅助性原则(subsidiarity)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体现-。特别是在事实上和法律上(de facto and de iure),欧盟成员国在非欧盟专有立法权限领域享有很大的自由空间,欧洲大多数金融部门的监管活动都是建立在主权国家基础之上的,欧盟成员国各自有不同的监管法律框架,有采取不同监管模式的权利,各监管机构的目标、权限,工作方式和方法都不尽相同。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征。   监管架构的趋同(convergence)是指尽量缩减各国监管体制方面的差异(例如同意建立统一的规则等)。各国监管标准、监管理念以及监管利益的趋同将有助于促进各国监管者对彼此金融市场、监管框架以及监管方式的了解,便于顺利开展合作。在分析欧盟各国金融监管架构趋同性时,需要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是金融监管的模式,二是金融监管机构权力的集中程度。事实上相同的金融监管模式其权限集中程度可以不同。将两者综合起来,可以对欧盟成员国监管架构趋同程度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从金融监管模式来看,欧盟27国中。12个国家采取了分业监管模式。,而荷兰则采用了所谓的目标性监管,即由本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虽然如此,但最近十年来,从银行、证券和保险分业监管模式向统一监管模式转变的趋势也逐渐明显。目前已有14个欧盟成员国建立起统一监管模式,将金融体系的监管权限集中在一个部门内,其中10个国家是在本国中央银行以外有单一的监管部门,另外4个国家中,或者由央行(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或者由央行的一个子部门(爱尔兰),或隶属于央行的独立的机构(爱沙尼亚)充当其统一的监管机构。   为了衡量欧盟27个成员国金融监管权力的集中程度。Masciandaro在2004到2006年间的研究中开发了衡量监管权力统一度指数FSU7,该指数可以用来分析对三个传统金融部门:银行、证券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机构数量发布状况。根据FSU指数其中,监管权力集中度最低的有9个国家。他们分别是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法国、希腊、立陶宛、波兰、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其FUS指数为1)。欧盟27个成员国中有11个国家监管权力集中度相对较高,FSU指数最高达到7。他们分别是比利时、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匈牙利、爱尔兰、拉脱维亚、马耳他、斯洛伐克共和国、瑞典和英国(这11国中,其中8个成员国是在中央银行以外另设统一监管机构,另外3个国家则由本国央行担当统一监管职责)。   另外,Masciandar,Maria J.Nieto等学者还使用央行在金融监管中的参与度指数(Central Bank as Fjnancial Authority Index-CBFA)来衡量中央银行在本国金融监管中的作用。欧盟27国中,共有13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没有承担主要监管者职责,CBFA指数仅为1。而仅有3个国家:捷克共和国、爱尔兰和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央行负责所有金融行业的监管,其CB-FA指数为4。      根据相关文献研究发现,欧盟各国金融监管架构的设计存在着某种规律性:即一个国家选择多少个机构参与监管是与中央银行的制度设计密切相关的。一般来说。一国监管集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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