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中应建立答辩失权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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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O8年 l1月 上海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NOv.2OO8 第 15卷第 6期 Journa1ofShanghaiUniversity (SocialSciences) Vo1.15 No.6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中 应 建 立 答 辩 失 权 制 度 胡 胜 , 陈 莺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7)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尚未确立答辩失权制度,而现行的答辩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如有违程序公 正原则,降低庭审效率,不利于现行民事证据规则的推行。建立答辩失权制度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合理限制,有 利于落实诉讼平等原则、避免举证混乱、提高诉讼效益 ,实现 “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 目标 。国外答辩失权制度 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制度合理性 ,因此我 国应 当借鉴英美法系以答辩期间作为答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的立 法模式,构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同时也应注意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 :答辩失权 ;诉讼 突袭 ;程序 公正 ;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 :D915.18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OO7—6522(2O08)O6一O145一O7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 ,为克服证据 “随时提出主义”之弊端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证据规定》)中确立了 “证据适时提 出主义”,从而建立 了我 国的证据失权制 度。这对进一步深化我 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实现 “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 的价值 目标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 义。然而 ,证据失权制度 的基础以及与之配套的答辩失权制度却没有建立起来 ,势必影响证据失权制度功 效的充分发挥 ,不利于法庭及时整理和确定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从而降低了诉讼的效率 ,也有悖于当事人 诉讼权利平等的基本原则 。因此 ,在民事诉讼中建立一种适合中国法律文化与诉讼传统的答辩失权制度 , 才能保障证据失权制度的有效实施 ,真正实现 “公正与效率”的价值 目标。 一 、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答辩制度的立法状况及其缺陷 我国现行法律确立的民事诉讼答辩制度 ,主要体现在 《民事诉讼法》第 l13条、第 15O条及 《证据规定》 第 32条规定上。 《民事诉讼法》第 ll3条第 1款规定 :“人 民法院应 当在立案之 日起五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 告在收到之 日起十五 日内提 出答辩状 。”该条第 2款又规定 :“被告提出答辩状 的,人 民法院应 当在收到之 日起五 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 民法 院审理。”虽然该条第 1款规定 了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时限要求 ,但没有明确被告在此期间不提出答辩 的法律后果 ,而且从该条第 2款后段 的内容来看,被告即使在规定的答辩期限内不提出答辩状也不会产生不利后果。关于二审程序中的答辩, 《民事诉讼法》第 150条同样规定 ,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 日起 15日内提出答辩状。对方当事人 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很显然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强制要求被告(被上诉人)提出答 收稿 日期 :2O07一O5一O7 作者简介:胡 胜(1972一 ),男,浙江台州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 辩,被告(被上诉人)可以行使答辩权,也可以不行使 ,不会因为没有在答辩期 限内提出答辩状而丧失今后 答辩的权利。 因此 ,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被告答辩被设计为任意性规定 ,成为一项单纯的诉讼权利,这种答辩制度 随着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渐深入,已经愈来愈不适应形势的要求。根据上述规定 ,司法实践中被告往往 不按期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 ,这就必然导致原告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及理由无从 了解 ,而被告则常常 能够利用这一点搞 “诉讼突袭”,将有关主张和理由在庭审中突然提出,这就在实质上剥夺了原告的庭前诉 讼知情权 ,使其难以有效行使举证权、做好庭前准备,可见这一做法明显违背了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 并将原告置于不利的诉讼境地。同时由于被告可以随意不提交答辩状,常常造成法官无法在庭前归纳出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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