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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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oForumonjudges,prosecutorsandpoliceofficers 关于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Studies th9璺萋 一ofJ—o一一in~tCrim e the Cr#n e of 墓 tioH — — . … … … . . . _ . — … … … … ~ 东省答垩星人尽垣塞 检零 乐乎 271500) ●文 一 、 共同贪污犯罪成立的条件 的共同贪污犯罪案件来说,如何确定罪名,理论界和司法界 争议颇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①: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 根据 《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 内外勾结的混合主体共同贪污犯罪案件应按照主犯的行为性 罪。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 质确定罪名。即如果主犯是国家工作人员 ,其他共同犯罪人 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与不具备贪污罪 无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都应 以贪污罪定罪处 主体资格的人利用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的职务便利,而 罚;如果主犯是非国家1二作人员,即使从犯当中有的犯罪人 共同故意实施贪污行为的犯罪。因此,笔者认为,共同贪污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应按照相应的非职务犯罪定 犯罪成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犯罪行 为性质来确定混合主体共同犯罪的罪名。即如果实行犯的行 (一)犯罪的主体主面,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 为性质是贪污罪的,则该共同犯罪的性质也应认定为共同贪 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并且其 中至少有一个人 污犯罪,如果实行犯的行为性质属于盗窃的,则应 以盗窃罪 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这是成立共同贪污犯罪的前提条件。 作为该共同犯罪案件的罪名。第 种观点认为,这种混合主 体的共同犯罪案件 ,应按共同犯罪的性质确定罪名,只要共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行为人必须有共同 同犯罪人的整体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的,不论主犯是 的贪污故意。这是成立贪污罪共犯的主观要件,也是各个贪 否具有国家1一作人员身份,每个共同犯罪人都应 以贪污罪定 污共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共同贪污犯罪故意不同于 罪处罚。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当以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 单个贪污犯罪故意,不仅要求实行犯本人认识到 自己实施贪 利,作为确定这种混合主体共同犯罪的性质是否为贪污罪的 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对由此引发的危害结果持希望的态 重要标准。对于内外勾结进行贪污或者盗窃的共同犯罪,只 度,而且还要求本人与参与犯罪的他人对共同实施的贪污犯 要其中的国家 作人员存实施犯罪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上的便 罪也有相应认识。这种本人与他人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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