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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总则 为建立健全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包括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公司所属项目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实际控制人)及其出资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建设方”)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及其他类似工程等。所称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质量监督管理,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制止或纠正影响工程质量的建设行为,各有关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格遵守和执行其下发的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及文件。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国家、部、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从业人员均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基准年限(或规定的使用寿命)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服务、指导、监督工作。 质量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按“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方质量责任部门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的内部监督、检测工作,定期发布监督检查报告,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及缺陷的处理,参与工程交(竣)工验收等。 工程质量实行建设方负责制。建设方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建设方项目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负日常质量管理工作责任。 建设方应与工程各参建单位签订质量目标责任书。 建设方工程质量管理主要职责: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标段、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并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通过项目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分别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和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主动接受质监机构的监督。 依照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 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作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加强档案管理,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公司纪检等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检举、投诉。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项目除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外,还应接受公司工程管理部对工程质量的指导和监督。 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建设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方监督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建设方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应责令有关责任单位停工、整改、返工等;发现有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按合同追究责任外,同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建议降低其资质等级等。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要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质量事故举报制度和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事故举报制度和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对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进行举报。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运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方负责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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