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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强化工程处资金的集中融通、统一调控,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辅以必要的激励机制,调动有关各方参与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 工程处所属各单位(包括工程处总部、下属各项目经理部、下属公司及整体分包项目)所拥有的全部资金。 第三条 主管部门 财会部是工程处资金集中管理的管理部门,是资金领导小组对资金活动实施有效控制的主要渠道,是对资金管理的部署、运作和使用进行协调和审查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资金集中管理机构的职能 第四条 负责办理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各单位应按路桥建设和工程处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在当地建行或工行办理网上银行有关事宜。各单位网上银行收入账户由工程处财会部统一管理,各单位的网上银行支出账户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办理网上银行的银行账户,则由财会部授权各单位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监督管理。对于网上银行的收入账户,由财会部直接划入工程处总部的收入账户上;对于非网上银行的收款,在每次收到工程款后工程处允许大型及以上项目留存80万元、中型项目留存50万元、小型项目留存30万元,余款全部汇往工程处财会部。 第五条 负责对各单位所呈报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及资金的拨付。各单位必须在每期收到工程款后(或得到确切拨款数字后)按期上报资金使用计划,并说明相应的支付理由(对于给分包队伍支付款项,必须说明有无正式结算,业主对该部分工程是否已计量并支付)。财会部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审核: 1、各单位所交款项依次按统供材料费、切块费用、各种统筹费用、其他零星往来、机械物资租赁费、应上缴的超额利润等顺序进行抵扣,分析各单位与工程处总部之间的资金往来基本情况; 2、各单位上报的资金计划是否符合真实性和重要性原则; 3、各单位所在地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负责收集各单位上期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分析上期资金计划与实际资金使用产生偏差的原因,为以后工程处财会部对各单位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及资金的拨付提供参考。 第七条 负责按季度计算各单位与工程处总部之间的往来占用利息和借款利息,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工程处对资金实行有偿占用,工程处与各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占用,按路桥建设同期内部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由工程处按季计列。 往来资金占用利息=(季度初往来余额+季度末往来余额)/2*利率/4 上述往来余额不包括项目亏损的列转但包括项目应上缴的超额利润。 本条特别说明:对于上述利息,不管何种原因均由财会部计算列转至各单位,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并计入财务费用(蓝字或红字)。 第八条 负责协助办理各类银行保函。 第九条 负责工程处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办理,对于需要向路桥建设总部贷款的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应在业主规定的日期前七天向路桥建设总部提交内部贷款申请和内部贷款协议,并由专人负责,无条件的保证资金在业主规定的日期前到达业主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负责编制总部资金收支计划,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及时动态地向资金领导小组汇报各单位资金收、支执行情况,按期编制各单位资金往来情况分析表。 第三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财会部按季度计算考核各单位(包括整体分包项目)经理及财务总监资金流量达标奖罚,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本季度汇缴额占实际收款额(包括动员预付款及向业主的借款、备料款、工程计量款等实际收到的各类款项,下同)80%及以上的,项目经理奖励8000元,财务总监奖励6400元; 2、本季度汇缴额占实际收款额的40%——80%的,按本公式计算奖励,项目经理奖励金额=(上缴比例-40%)/40%*8000元,财务总监按项目经理的80%进行奖励。 3、季度汇缴额占实际收款额的20%——40%的,按本公式计算罚款,项目经理罚款金额=(40%-上缴比例)/20%*5600元,财务总监按项目经理的80%进行罚款。 4、本季度汇缴额占实际收款额不足20%的,除对项目经理罚款5600元,财务总监罚款按项目经理的80%进行罚款外,另将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其他处罚。 注:1、对于季度末收到款项因客观原因不能于本季末汇缴到工程处总部的,而于次季度初汇缴到工程处总部的款项,在计算时应调整计入至上季度。 2、各项目绝不可将罚息计入单位财务费用、奖息直接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 按季通报不按时向工程处以书面形式汇报实际收款情况的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工程处资金领导小组成员: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十四条 执行本办法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执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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