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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处内部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内部审计10项准则》、《路桥建设内部审计规范》及其他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审计部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审计项目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三条 监督审计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人员及其他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二章 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 第四条 监督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五条 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包括:审计工作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与重点、审计组织与分工、工作要求。 第六条 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报主管领导审定。 第七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的依据;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目标;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编制的日期;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实施项目审计之前,要进行审前调查,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执行路桥建设及工程处有关的规章制度;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 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审计组成员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测评后,认为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审计组人员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重点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审计工作的;其他需要调整的。 第三章 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 第十一条 审计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第十二条 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 对违反国家规定及上级规章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有审计证据支持。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工作记录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必要时可以附有审计证据或者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审计人员应当对所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按照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排序;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第十五条 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应当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记录或者审计工作底稿之后。 第四章 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记录是审计人员以人为单位按时间顺序以日记形式记载实施审计全过程的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编写审计工作记录。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记录的要素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人员姓名;审计分工;实施审计的日期;审计工作具体内容;索引号;页次。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记录记载的审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审计事项的名称;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审计判断及其结论;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或者项目的名称;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即审计事项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即实施该项目审计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即简要描述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依据;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索引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的页次;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记录与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的对应关系应当在审计工作记录中通过索引号加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是审计部门按照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及《路桥建设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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