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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非营利组织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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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非营利组织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完善 钱小娜,王圣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200240) [摘要】非营利组织作为政府、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日益在社会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政府亦明确了给 予其一定的税收优惠。为了实现这些税收优惠措施的引导作用,相应的配套制度也应完善。本文围绕《税收征收管理 法》,从非营利组织的税务登记制度、免税资格认定、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制度等几个方面入手,对非营利组织税收征 管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进行探讨,为建立更为规范化的征收管理程序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F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288(2014)(炸0101—04 【收稿日期】2014.06-09 [作者简介】钱小娜(1990.),女,上海交通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第三部类的非营利事业,特别是随着国家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不断大力支持,它们在社会发展中越 发起到重要的作用,譬如,壹基金在2013年的雅安地震中募集到了上亿的捐款。…立法者也早就意识到非营 利事业对促进社会发展与和谐的重要作用,因此,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措施以支持非营利事业的发展。为了 实现这些税收优惠措施的引导作用,相应的配套制度也应被完善起来。不同于一般商业组织通过经营行为 追求利润的实现,非营利组织的设立宗旨在于从事具有公益性质活动。由于这样的本质性区别,使得非营利 组织的主要活动不应涉及到营利性的行为。因此,对于非营利组织适用的税收监管制度,也应适当有别于适 用于商业组织的制度。 近年学者对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的研究,主要围绕税收实体法层面进行分析,例如邵金荣专著的《非营利 组织与免税:民办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的免税问题》21;徐宇珊、刘华电的《国外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介绍沪;曲 顺兰的《非营利组织税收问题研究》H1;徐旭川的《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及其税收政策定位》51等。 也有少数学者从《税收征收管理法》角度进行研究。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课题 组的研究№1,以及鲍楠所著的《非营利组织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研究》。n1其中提到的一些建议对笔者颇有启发。 本文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现有规定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征管制度的 措施。 二、税务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硷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税务登记。”由此条文可知,税收征管法上仅对经营性的企业提出税务登记的要求。不过,《税收征收 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却又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 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此规定的字面意思来看, 非营利组织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税务登记。显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显得有些 奇怪。 从通常理解来看,所谓“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税务登记’’,似乎有指每次纳税义务发生之后 · · 101 30日内都须进行税务登记的意思。但是这样理解显然并不合理,因为重复进行税务登记并不具有任何意义, 也会造成行政资源浪费、拖累纳税人。从税务实践来看,这里的意思应该是指经营性企业之外的任何组织在 首次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应进行税务登记。而且这种税务登记是一种‘‘设立登记”,若纳税人的情况 没有变化,以后再发生纳税义务时,无须再次登记。 奇怪之处在于,为何这种‘设立登记”不是在非营利组织创设之时就予以进行,而是要等到首次纳税义务 发生之后30日内?也许,立法者可能出于如此的考虑:经营性企业之外的组织(包括非营利组织)很少发生 纳税义务,因此不需要在设立时就进行登记。但是,当其首次发生纳税义务后,说明其已经进行了某种经营 性的行为,并且以后会经常进行,所以需要进行登记。 笔者认为,这种设立登记制度并不合理。首先,一方面,这种“习惯性”推定并没有必然成立的依据;另一 方面,如果认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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