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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可接受性的中国行政法.pdf

第 22 卷第 3 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VoL 22 No.3 2014 年5 月 Joum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May.2014 锋学专论 迈向可接受性的中国行政法 王学辉张治宇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南京工业大学 法律与行政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6) 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意味着中国的行政法治将迈入可接受性的时代,新时代的工 作重点是提高行政执法的可接受性。当前行政执法活动可接受性较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作为执法依据的现行行政法 律体系存在滞后、混乱、藏私、脱节等严重问题,因此提升我国行政法治可接受性的基本路径不是通 过法律修辞和法律论证等方式进行心理干预,而应进行全方位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变革。其中理论创新层面的关键是 厘清行政法治所追求的可接受性的具体内容,提炼出不同社会群体的重叠共识的核心要旨所在一一有利合作原则。 制度变革层面的关键则是确立行政法的便宜原则,并在此基础土形成由法治原则承担规则的基础和指引,由合理性 原则承担漏洞补充,由比例原则承担自由裁量权控制,由便宜原则承担创制规则的例外的基本原则群。 关键词:行政执法 可接受性 合作 便宜原则 中图分类号: 0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4-9428 (2014) 03-097-10 一、为什么是可接受性 (一)何谓可接受性 可接受性这一概念的基础概念是接受,表达的是人的接纳、认同、内化、服从的心理状态, 与之相对应的是不接受概念,表达的是人的漠视、违背、规避和抗拒的心理状态。(1) 对接受、不 接受概念属性的不同认定将导政研究路径上的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如果从接受概念衍生而来的 可接受性是一个反映主观性的概念,那么构建可接受性的基本方法是从人的心理感受人手,进行 各种心理干预。如果可接受性是一个反映客观性的概念,那么构建可接受性的基本方法就是从外 部世界人于,进行实践和变革。 上述讨论是为了更好地反思现实中某些研究路径的正当性。有学者明确地将可接受性作为一种 主观性的概念来把握;〔2] 也有学者认为法律可接受性的达致主要依靠论证的技巧,研究的主要对象 作者简介:王学辉,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治宇,南京τ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副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 本文系作者2014 年4 月 12 日参加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行的全面深化改革与公法学发展学术会议时提交 的论文,在会上宣读时,姜明安教授和杨勇薄教授当场提出了修改建议,周佑勇教授提供了书面的修改建议, 特此致谢!本文系 2013 年度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和谐行政法律秩序建构研究 ( SFH2013D03) 的阶 段性成果。 ( 1 ) 参见胡平仁: 法律接受初探 [J], 行政与法 2∞1 年第2 期。 ( 2 ) 孙光宁: 可接受性:法律方法的一个分析视角 [MJ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71 页。 .97.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4 年第 3 期 是可接受性的语用分析;〔3 〕还有学者更为直白地指出法律可接受性的达致主要是一个修辞的问 题。(4 )笔者认为实现法律的可接受性应该依靠相应制度的完善,而非心理干预或法律修辞的改变。 学术研究虽然可以也应该有多重的路径,但是多重路径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现问题的真实原因, 而不是掩盖问题的根源。 笔者认为可接受性并不是接受的衍生概念,而是接受这一概念的基础:因为只有某一事物在客 观上具有了某些可接受的属性,才能在人的心中产生主观的接受效应。接受是一个主观性的概念, 但是这一主观却来自客观事物所具有的各种客观的可接受性。因此,可接受性不仅不是接受的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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