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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4期 No.4,2003 浙 江 社 会 科 学 ZHEJIANG SOCIAL SCIENCES 2003年7月 JuI.,2003 具 体 的 ‘ 民 间 法 一 个法律社会学视野的考察 ,, 口 刘作翔 内容提要 对于一个处在转型时期的社会而言,国家法和 “民间法”的关系是一个绕不 开的难以回避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本文作者通过对发生在现实中的中国和外国的一些 “民间法”案例的介绍和分析,试图得出一个结论,即 “民间法”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由此 认为,我们很难在极其抽象的意义上对 “民间法”作出一种理论解说和评判。并进而认为,在 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不存在普遍法则,只存在具体的案例中所体现和表现出的国家法和 “民间法’的孰是孰非的问题和判断。作者的以上结论是针对着近几年国内学术界在国家法 和“民间法”问题的讨论中对“民间法”无限褒扬的趋向,以及对“民间法”所表现出的一种 抽象而虚无的理论评判的研究趋向。并且想着重指出:在国家法和 “民间法”之间,重要的不 在于它叫什么,而在于它是什么。 关键词 民间法 国家法 具体的民间法 民间法案例 作者刘作翔,男,1956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秘书长。吉林大学兼职教授,吉首大学客座教授。(北京 100720) “民间法”,广而言之,民间社会规范;简而 言之,民间习惯、风俗、道德、章制、礼仪也。“民间 法”,这样一个并不科学和规范的名称和概念,这 些年却被众多学者挂在口上和留驻笔端,原因可 能在于它有一个很形象化的概括 ,即 “民间法” 的概括。 这一概括言简意赅地表达了人们欲表 达的东西,成为学术交往、交流和学术表达的一 个 “便利”。它有一个参照物和对应物,即 “国家 法”。民间法与国家法相对应 ,似乎是一组天然的 合成,天然的对应物。人们并不在意在具体的语 境中它有没有法的要素,即它是不是法。 将除 国家制定法之外的、只要能够对人们的行为起规 范、指导、约束等作用的大多数非国家性的社会 规范(政策也除外 )都统统揽人自己的麾下,可 谓是一个阵容强大壮观的社会规范组合。“民间 法”主要是在以制定法为正式法源的国家和社会 的概念。 关于 “民间法”,这几年在中国法学界议论 不少。学者们都急于表明自己的立场,而忽略了 具体的民间法——这种人类行为的规则——不 在于它叫什么,而在于它是什么。鉴于此,本作者 不想再沿袭旧路,做很多的理论阐发和论争,而 想直接进人到真实的“民间法”中,即具体的 “民 间法”中去。通过对一些具体的“民间法”的考 察,来和读者一起判断“民间法”的是与非。所谓 具体的“民间法”,在一般的意义上,是指那些可 17 刘作翔:具体的 “民间法”——一个法律社会学视野的考察 以被称为 “民间法”的规范和规则,但在我的理 解中和在本文中所使用的,即指 “民间法”案例。 这些案例有中国的,也有外国的。 一 、具体的“民间法案例及其简析 案例一:同姓 “鸳鸯”命丧宗族魔掌 案情:十多年前,湖北孝感市发生了一起罕 见的悲剧,一对刘姓青年男女相爱日久,却因为 同族辈分不同,被族里人用 “家法”处死,直到十 多年后,才在一次偶然的机会被发现。 事发地湖北孝感市刘河村共有 615户 ,25 l4 人,除两户外姓外,其余的住户均是刘姓。1988年 冬天,这村里有一对刘姓年轻人相爱 日久,已到 了谈婚论嫁的地步。男的叫刘元新,23岁;女的叫 刘荣,22岁。在得知他们恋爱的消息后,双方的父 母和村里人着实大吃一惊。因为按辈分,刘荣要 比刘元新长一辈,也就是说刘元新要叫刘荣为 “小姑”。尽管从血缘关系上讲,两人已出了 “五 服”,自由恋爱、结婚既合理又合法 ,但是双方父 母和村里不少人一听说他们还要准备登记结婚, 顿时感到如五雷轰顶。在刘河村的刘姓村民眼 中,刘元新、刘荣二人要结合在一起,违背了刘氏 宗族的所谓 “族规”,实属 “大逆不道”。1989年 春节前后,刘元新和刘荣在刘河村突然间消逝了 光阴似箭,转眼到了 1999年,县委派驻工作 组对该村进行综合整治。整治过程中,一位神秘 的举报人提供了一条令人惊骇的线索:十多年前 村里刘荣和刘元新相恋并怀有身孕,遭族人反对 双双被捂死掩埋!一起沉埋 日久的惨案 自此开始 显山露水。办案人员的目光,很快集中在当年任 村支书的刘继朝身上。他几年前被招干后当上四 姑镇副镇长。被族人敬畏的 “刘伯”曾任刘河村 支部书记长达 l0年,在被请到专案组后他交代 了实情。 1989年春节刚过,刘元新和刘荣还在试图做 通双方老人的工作时,一场让这两位恋人猝不及 防的暴行,像魔鬼一样张牙舞爪地袭来。参与这 场暴行的全是村里刘姓的自家人。时任村支书的 刘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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