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的新发展——以《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为视角.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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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的新发展——以《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为视角.pdf

青年与社会 2014年7P]上 第19期总第565期 论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的新发展 一 以 《北京公约》和 《北京议定书》为视角 王 婷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北京 100088) 【摘 要】20世纪6O年代以来,在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组织和主持下,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了一系列 防止和惩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公约,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犯罪化。该罪行的内容和惩治内容也在不断的扩 展,尤其是2010年在北京举行的航空保安外交会议上通过的 《北京公约》和 《北京议定书》大大拓展和完善了该罪行的内容。 【关键词】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发展; 《北京公约》; 《北京议定书》 一 、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的概念 空的机场内对人实施暴力行为 ,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 ,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下述 或严重损坏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设备或停在机场上不在 公约中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罪名,只是规定了各种危害国际 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以致危及或足以危及机场 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因此作为国际刑法中的一项国际 安全的,就构成犯罪。 罪行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是国际刑法中各种危害国际 三、《北京公约》和 《北京议定书》的新发展 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一)《北京公约》的新发展 根据这~领域的一系列条约,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 首先,《北京公约》扩大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犯罪行为 包括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危害国际 的种类。其第一条的规定增加了 :(1)以使用中的航空器为 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 武器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 ; 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的国际公约 (2)从使用中的航空器内释放或排放生化核武器或者其他危 (一)l《东京公约》 险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或环 《东京公约》适用于违反刑法的罪行和危害或能危害航 境的严重破坏 ;(3)对一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在一使用中的航 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 空器内使用生化核武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死 序和纪律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该公约的主要关 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 ;(4)在航 注点在于在航空器上的国内法上的犯罪和其他行为的管辖权 空器上运输、导致运输或便利运输炸药、放射性材料、生化 问题和机长的权力 ,l_确立了航空器登记国的管辖权,赋予了 核武器以及原材料 、特殊裂变材料以及辅助设备 、材料等物 机长很大的权力。虽然在公约第 11条第一次提出了非法劫 品 ;(5)当情况显示做出的威胁可信时,行为人实施公约规 持航空器的概念,但其规定并没有包含各种形式的劫持航空 定的一种犯罪行为,或者非法和有意地造成任何人受到这种 器的行为以及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的惩治和引渡等问题 威胁。其次,《北京公约》细化了共同犯罪内容。其第一条 作出特别的规定,甚至没有明确指出劫持航空器是犯罪行为。 第四款首次规定组织或指挥他人实施犯罪、非法和有意协助 因此,《东京公约》并未对非法劫持航空器行为作出具 他人逃避调查、起诉或惩罚也构成犯罪,纳入公约的制裁范 体界定,也未规定各国确认该罪行的义务,这使得其在实践 围。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与他人共谋实施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 中难以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起到遏制作用。 罪、或协助团伙实施犯罪等共同犯罪形式也构成犯罪。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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