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人单方拒绝技术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 ——兼论反垄断法55条规定.pdfVIP

论知识产权人单方拒绝技术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 ——兼论反垄断法55条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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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单方拒绝技术许可即知识产权技术的权利人在没有与他人签订协议或与他 人协同行动的情况下,拒绝将知识产权许可给要求得到许可的人,它包括了拒 绝许可他人使用其取得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拒绝出售由该项知识产权技术制造的 产品。对于知识产权人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很多人主张借鉴“必要设施 原则”进行规制,但必要设施原则并没有超出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 位的判断——对其所在的相关市场或相邻市场竞争损害的判断——正当理由抗 辩这一思路。而且必要设施原则是否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本身即为争论的焦点, 争论的实质与我国当前关于反垄断法 55 条规定的不同释义之争并无二致,即对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的不同认识。因此文章的逻辑起点就是分析知识产 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问题。 本文第一章首先阐明了所谓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其实是指知识产权 的正当行使与反垄断法的冲突,因为知识产权权利的存在本身并不触犯反垄断 法,而构成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本身则失去了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可以径直适 用反垄断法。正当行使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从根本上说是一国创新政策 与竞争政策的交叉和碰撞,对二者的冲突采取反垄断法至上的观点而规定“行 使(包括正当与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适用本法”抑或采知识产权保护为上的 的观点而规定“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从本质上说是一国的政 策取向问题。因此,反垄断法的规定并没有错误,而只是选择了后者。而对于 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界定目前并没有有说服力的观点,笔者以为对某一权利的 定义尚且难免出现符合权利外观却背离权利设置目的的权利滥用行为,何况权 利滥用包含了形形色色的权利滥用如何能给出一个精确定义和量化标准呢?但 在特定时空下,人们对于某种行为正当与否会有相对的共识,以此相对共识为 基础对其是否构成权利滥用是有可能的,因此笔者主张对不同的知识产权行使 方式分别界定其是否构成知识产权滥用。对于本文的论述对象知识产权人单方 拒绝许可的行为,笔者主张采取正当利益说。独占使用其知识产权,排斥竞争 对手使用其知识产权技术与其知识产权产品竞争是知识产权法设置该权利所预 期的,允许谋求该市场中的垄断利益是知识产权法激励机制发生作用的基础, 4 属于正当利益的范畴;而若知识产权人拒绝许可所追求的利益超出这一范围, 意在谋求在相邻市场中的垄断利益,则此种利益不属“正当利益”的范围,应 当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简言之,依据此说,为谋求知识产权“相关市场” 以外的另一市场上的垄断利益而拒绝许可则构成知识产权滥用,从而应被纳入 反垄断法的审查范围。 本文第二章分析了相关市场的界定,单方拒绝许可可能致害的市场领域以 及拒绝许可行为人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 。相关产品市场是指根据产品的性能、 用途及其价格,从消费者的角度可以相互交换或者相互替代的所有产品或者服 务。知识产权的相关市场包括了相关技术市场与相关产品市场,知识产权拒绝 许可行为对竞争的限制不仅可能发生于该项知识产权所处的相关市场,而且可 能发生在其相邻市场中。知识产权人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在原则上无异于有形 财产,即依据该知识产权技术或产品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并结合其他影响 其综合经济实力的因素进行判定,而不能直接将拥有知识产权等同于拥有市场 支配地位。即使该知识产权成为事实标准也同样不能免除界定相关市场以及一 般原则判定市场支配力的步骤。因为依一个技术标准所生产的全部产品并不一 定能够单独构成一个相关市场。但知识产权所形成的市场支配力有其特殊之处, 其特殊之处市场支配力的时间性问题。现代社会知识产权技术的需求交叉弹性 朝两极化发展。一方面,一部分知识产权技术由于创新的加速、潜在竞争者的 大量存在其可能维持市场支配力时间在缩短,另一方面,一些网络效应很强的 部门中,技术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后不断在未达有效期之前更新换代从而使 得不仅需求交叉弹性小没有替代品存在,并且这种垄断状态将长久持续。对于 前者市场支配力的判断必须考虑一个极短时间内的市场支配力是否还属于反垄 断法意义上的市场支配力,对于后者市场支配力的判定则可主要考虑市场份额 和其在多大程度上构成另一市场的进入障碍。 本文第三章对运用必要设施原则的相关案例进行了分析,探求其中可资借 鉴的分析思路,以求裨益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单方拒绝许可行为的执法实践。 必要设施原则作为判例法中所总结出的原则,对于成文法国家而言缺乏规则的 确定性。但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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