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明清时期的家长权.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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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家族主义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之一,是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和秩序 的基础。要全面了解古代中国的法文化,从对家庭和家族的了解和研究着手, 应该是一个较好的途径。尤其是在以自给 自足小农经济、家国网络和大一统为 显著标志的明清基层社会结构中,社会的基本形式还是主要表现为庞大的家庭 堆积,它们是家族权力群的基础。观察当时社会状态下的婚姻家庭行为会有助 于我们了解中国传统社会婚姻家庭行为的真实特征,从而进一步了解家族、国 家、社会等更大范围的概貌,更加真切地体味古代中国社会。 为了窥探中国古代家庭的真实面貌,本文在对明清史料的分析基础上,对 家庭中的核心即家长权的相关内容作一较为全面的阐述。全文分前言、正文和 结语三大部分。前言部分首先提出了研究对象和研究意义:一是家长权处于家 庭的核心地位,是国家统治的基础之基础,在立法与传统道德中均受到严格保 护,是了解和研究中国古代法文化的重点和上佳切入点。二是明清时期作为连 接着古代与近现代的承前启后阶段,虽然仍有战乱,但总体上经济发展较为繁 荣,社会处于平稳变动之中,人们的行为和态度更能表现出传统社会大众的行 为方式和思维方式。因此这一时期的家庭状态有一定的代表性。其次提出了本 文的研究方法:一是采用社会学领域对中国古代家庭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来 分析明清时期的家庭结构,二是从当时的法律规定、民间笔记和家法族规以及 族谱等方面的史料来尽量再现明清时期的家庭状况。 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明清时期的家庭结构”。本章首先确定家庭的定 义,并界定了个体家庭的范围和分类。其次运用社会学领域的统计方法和研究 结果,通过学者以明代黄册底籍和清代刑科题本档案为主要统计样本得出的数 据及分析结论,辅以正史、地方志、族谱和其他文献资料的佐证,认为明清时 期基层社会的家庭结构以小家庭为主,其既不同于四代以上同居共财的大家庭, 也不同于现代社会中的三四人一代同居的简单小家庭,而是以父母或祖父母与 其中一个或两个已婚子女共同生活为主要形式。从而为下文探究明清时期家庭 及家长权的特征提供了较为独立的空间和研究价值。 在此基础上,第二章用较大篇幅从祭祀权、财产权、对卑幼的人身支配权 以及家长权在继承中的体现等四个方面,着重对明清时期小家庭中家长的权力 进行了论述。本章是全文的重点,意在突出封建社会家长权力的广度和深度。 第一节是祭祀权。在这一节中指出,随着官方祭祀礼制规定的渐趋宽松,明中 期以后,宗族祭祀、联宗祭祖成为了民间祭祀的主要形式。但在单个的家庭中, 尤其是宗族尚未完全成熟或宗族势力不够强大的地区,家长仍是主持家祭的“祭 司”。并举即墨地区家祭风俗为例。在第二节财产权中,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与法 律规定的查找,首先指出家长对家庭财产具有较大的自由支配权,再从子孙不 得别籍异财、私擅用财以及家长之妻不具备实质意义的财产支配权这两方面, 从侧面回应家长具有的较大的财产支配权。在第三节述及对卑幼的人身支配权 时,主要是从送惩权、主婚权、夫权三个层面分别叙述。送惩权作为家长对子 女人身控制最典型的权力,在明清时期得到了法律保护和强化,最能突出国家 与基层社会自治的互动。通过案例可以看到,法律为家长设定了一项标准较为 模糊的特权,子女的大部分违反家长意志的行为都可被放置进去。而且官府在 处理父母的呈请发遣申请过程中,基本上是以父母意志为准,不做细致调查便 同意发遣。但案例中也显示有例外。在对子女的主婚权和对妻的夫权上,也通 过案例进一步佐证了家长对家庭成员的支配权。本章的最后一节通过分析家长 在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中所具有的权力和受到的限制,来回应全文对家长权的 评价:明清时期的家长享有法律和道德赋予的强大权力,涵盖诸多方面,但在 行使过程中也受到相对限制,而并非绝对权力。 文章的第三章讨论的是家长的责任问题。家长的首要责任是组织家庭生产, 以保证家庭的正常运作和世代延续。家长还有维护家庭和谐的责任,包括维护 家庭秩序和维护伦常关系。除此之外,延续宗嗣也是家长不可推卸的重任之一, 主要是通过婚姻和立嗣来保证血脉得以继承。最后一项重大责任是维护国家统 治秩序,一方面是保证户口田粮得以正确记录在册,并及时完成官府派发的赋 役,脱漏户口、欺隐田粮或隐蔽差役则需要家长负责;另一方面,家长在一些 情况下要对其家庭成员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例如共犯、妇女犯罪等,从反面 敦促家长加大对家庭成员行为的约束。 第四章论述的是家长权与宗族的关系。在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体的 明清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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