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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引入民间法解决刑事纠纷的调适功能研究 ? ? 宋才发 (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作为私法基础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汲取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既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又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隶属传统“民间法”“习惯法”范畴。“公序良俗”原则不仅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民事活动的一条根本底线,而且是国家法立法和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社会主义新时代把民间法引入刑事审判领域,是着力推进实施《民法典》的现实需要。 一、《民法典》引入民间法解决刑事纠纷的调适原则 (一)核心价值观调适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指导原则 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由《宪法》规定、国家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体现和弘扬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以《宪法》为根本指引的《民法典》,第一条所规定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整部法典的价值统领,也是中国《民法典》区别于西方民法典的一个根本标志。《民法典》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基础上,以现代社会道德为基准,以提高社会公共道德水平为己任,体现了当代中国社会和全体公民的社会价值共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人们一般都把官府衙门办案的公堂,称为“讲理”“说理”的地方。这里的“讲理”是指法官在审结案件的裁决文书里,把案件纠纷的是非曲直、公平正义讲得透彻明白。法学界通常所说的“案例”,实质上也就是法官通过审理程序,把具体案件的来龙去脉、是非曲直,在裁决或判决文书里讲清楚的意思。把典型“案例”视为法理之源并用来指导法治实践,其本意就是在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1]“案例”是法理富矿体现在法理具体化过程中,具有解释分析、推理思维、论证评价的功能。[2]载入《民法典》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解决错综复杂刑事纠纷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它对一般刑事纠纷案例的指导所产生的影响上。在刑事指导性案例形成的过程中,必然要涉及一系列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公共政策,核心价值观对刑事指导性案例所产生的价值取向性作用,又突出集中地体现在刑事审判和刑事裁决过程中,以及对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的引用和指引功能上,所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指导性案例,遵循以“罪刑法定”原则为依托,围绕具体司法裁判中核心价值观的运用展开,“既要遵循政治格局,也要讲究法律程序和法律方法”[4]。有学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出发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侧重制定政策,通过发布对全国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的方式,引导和倡导基层法院对公共政策加以执行;地方法院一般是通过把公共政策纳入刑事裁判文书之中,以实现刑事审判工作对公共政策的间接执行。[5]还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和裁决,具有全面的道德指引价值和功能作用,一旦参与规范的说理论证过程,就体现出不可动摇的法理特征。[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所以能够成为司法价值观,就因为它对应了司法价值观的社会性与个体性,既是司法的形式权威性来源,也是司法的实质性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核心价值观是司法权威的体现。因为核心价值观内涵中的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既体现为一种法的社会性特征,又体现为法的一般性要求,构成司法的实质权威性来源。法律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存在,是意义与规则的统一体。譬如,以自由和平等为主要内容的司法价值观,就是对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与法律价值的彰显。[6]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是一个过程,需要科学地整合法治资源要素,综合发挥法治功能作用,形成法治建设的合理格局。[7](2)核心价值观具有规范性与道德性特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社会公共财富的积累还没有达到能够满足所有成员全部需求的程度,社会还存在着事实上的收入分配差距,较易导致部分社会成员道德失衡乃至道德缺失。[8]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核心价值观进行循循善诱的价值引导和行为规劝,往往容易被接受并产生积极的效果。核心价值观在规范性与道德性的要求上,与刑事司法的价值观要求具有一致性,因而可以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具体化为刑事司法价值观。 (二)民间法在刑事司法适用中的价值原则 《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隶属于传统“民间法”“习惯法”的范畴。以民俗习惯和民间规范为标志的民间法,与《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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