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经济公法规范的结构、功能及其影响.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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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经济公法规范的结构、功能及其影响 ? ? 文/单飞跃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着力回填“前管制时代”的意思自治,“为市场经济提供完备的、精确的法律规则”。近代民法三大原则相对化的过程,也就是民法不断地吸收公法元素调整意思自治的空间以及矫正形式公平带来的种种弊端的过程。也正是在此种意义上,民法“既有私法性的规范和制度,也有公法性的规范和制度,既调整私法关系,也调整公法关系”。 《民法典》颁行以来,就法典的体系创新与历史贡献已有充分的讨论。总体而言,我国民法学界偏好以法律适用为中心的解释论研究,尚欠缺从公私法规范配置的角度对《民法典》进行较完整的体系性的深入剖析。 经济公法规范在《民法典》中的表达方式与导入路径 公法规范既是指外加于当事人、带有“公”属性的规范,也同时包含非自愿、非自治、非协商、非当事人合意等特征。“民法典不等于民法”,《民法典》不仅仅有纯粹民法的规范,也有代表公共意志的管制条款。沿着此种进路,所谓经济公法规范,是指具有财产关系属性的公法规范,即在公法规范的基础上强调其调整内容的财产性质。 (一)经济公法规范在《民法典》中的表达 经济公法规范在《民法典》中广泛存在。在《民法典》的视域中,公法属性主要以公法主体、公法行为、公法资格、公法责任、公法依据和公法法益等六种形态表现出来。大量的公法主体、公法行为、公法依据的嵌入,使《民法典》在规范配置上呈现出清晰的多元结构。我国《民法典》既不同于《德国民法典》作为私法普通法的定位,也不同于《瑞士民法典》作为网罗一切私法规范的私法法典的定位,而是为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而编纂《民法典》。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综合性要求公私法的协作,也正是在此要求下,经济公法规范已经遍及《民法典》的各分编,特别是以物权编为代表的财产法领域,经济公法规范事实上已经深度介入了财产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过程。 (二)经济公法规范导入《民法典》的三种路径 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首开先河,尝试将公法因素整合到民法典之中,很多条文不再只是处理市民间的公平问题,同时也调整公民和国家的关系。近80年后的今天,混合立法的趋势更为明显。《民法典》的设计必须考虑与现行法律体系如何衔接,并及时剔除相互矛盾的规范,优化法律体系的整体效益。《民法典》通过三种路径对公私法的换轨进行安排,分别是民事制度与经济公法制度一体各表、民法对经济公法规范的摄入以及经济公法规范对民法的渗入。 1.民事制度与经济公法制度一体各表。在我国,土地及其他重要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所有,但国家并不直接从事生产。为充分利用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国家建立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既允许和鼓励民事主体利用其资金开发自然资源,又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以保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由此,在自然资源领域形成了典型的民事制度与经济公法制度一体各表的状态。自然资源有偿利用制度并非纯粹的民事制度或者经济公法制度,而是公私法协作的典型,任何一者不可偏废。 2.民法对经济公法规范的摄入。所谓摄入,即通过引致规范将外部的经济公法规范嫁接到民法的体系之中,使《民法典》既保障民法规则的适用,又可以援引外部的经济公法规范。其中,引致条款发挥着管道的作用,沟通《民法典》与外部的经济公法规范,使《民法典》以一部法典的形式聚焦全部法律资源。摄入主要依托公法依据,其在《民法典》中分为整体性摄入和个别性摄入两种类型。通过这两种摄入方式,《民法典》明确承认了外部的经济公法规范对民事关系的法律约束力,并以引致条款的方式吸收经济公法规范,塑造了开放性的法源体系。 3.经济公法规范的渗入。所谓渗入,即在《民法典》中重申特定公法主体的公法义务,实现公法义务的民事义务化,进而提示民事主体能在紧急情况下及时请求公主体的介入,强化民事权益的保护。经济公法规范的渗入主要依托公法主体与公法行为,其在《民法典》中也分为两种类型:其一,重申特定公法主体对公共利益所承担的义务,维护不特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其二,重申特定公法主体对特定事务承担的义务,保护特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语境中不仅有政府的存在,而且政府绝非消极无为的“守夜人”,而是深度参与市场的建设者。 (三)公私法规范混合配置的社会原因与约束原则 公法与私法规范混合立法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充分展示,究其原因,当代社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观察,称为信息社会、风险社会、科技社会、多元社会均无不可,其构成了我国《民法典》独特的社会背景。(1)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市场密不可分,水乳交融,政府是市场中的政府,市场是与政府合作的市场。一方面,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导致的弊端需要政府的积极干预,市场的不完备性需要政府的积极补充;另一方面,市场的公平竞争与自愿交易要求政府干预的谦抑与节制,以便使市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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