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十五章遗产的处理.pptVIP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十五章遗产的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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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限定继承原则 保留必留份原则 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 连带责任原则 * (一)限定继承原则 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而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限定继承是无条件的限定继承。这种规定忽视了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没有规定任何一项保证遗产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具体措施,这与民法的公平原则是相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 * (二)保留必留份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指出: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再按有关规定清偿债务。因此,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 (三)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按照这一规定,在遗赠和清偿债务的顺序上,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只有在清偿债务之后,还有剩余遗产时,遗赠才能执行。如果遗产已不足清偿债务,则遗赠就不能执行。 * (四)连带责任原则 共同继承遗产时,各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应当负何种责任,各国继承立法有不同的规定,主要有三种立法例:(1)按份责任,各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就自己的应继份承担清偿责任。法国、日本等国民法采取此立法例;(2)连带责任,遗产无论分割与否,各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均应承担连带责任。德国、瑞士等国民法采取此立法例;(3)折衷主义,在遗产未分割以前,各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遗产分割以后,各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按份责任。荷兰、葡萄牙等国采取此立法例。 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各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但因继承人共同继承的遗产系共同共有,所以,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三、遗产债务的清偿方法 关于共同继承人清偿遗产债务的方法,各国继承立法有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非经清偿遗产债务,不得分割遗产。德国、瑞士等国采取这种主张。二是清偿遗产债务不是分割遗产的前提,遗产债务未清偿前,继承人可以分割遗产。法国、日本等国采取这种主张。 我国继承法上没有明确规定遗产债务的清偿方法,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法: (一)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 (二)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 * 第五节 遗产的分割 一、遗产的确定 二、遗产分割的原则 三、遗产分割的限制 四、遗产分割的方法 五、遗产分割的效力 * 一、遗产的确定 在分割遗产时,就应当首先确定遗产,把遗产与他人的财产区分开。 首先,要把遗产同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区分。 其次,要把遗产同家庭共同财产加以区分。 第三,要把遗产同其他共有财产加以区分。 第四,查清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 第五,债务扣还和特定赠与的冲算。 * 冲算制度 冲算又叫扣除、归扣、结算,指的是被继承人生前对继承人所给的赠与或应继份预付,在遗产分割时应从其应继份中扣除。 冲算制度始于罗马法。在古代罗马,此制度最初是为了平衡被解放之子与处于家父权之下的家子之间的利益而设。后世各国继承了此种制度,不过应冲算的范围各国规定有所不同。一般规定为被继承人生前给予继承人的特定赠与。所谓特定赠与,指被继承人以结婚费用、另居和营业资本等名义对继承人所为的财产给予。 冲算也可免除。对于特定赠与,只要被继承人明示免予扣除,或被继承人有对于某个继承人给予特别优遇的意思时,即可免予冲算。 赠与冲算制度的立法宗旨是谋求共同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我国《继承法》虽然没有规定赠与冲算制度,但第13条规定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是配偶,二是未婚子女或年老的父母。其中对未婚子女多分给遗产,可在某种程度上弥补没有赠与冲算制度的缺陷。 * 二、遗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精神,遗产分割的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四项: 遗产分割自由原则 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物尽其用原则 * 三、遗产分割的限制 共同继承人虽然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遗产,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另有约定时,则不得进行分割。 第一,被继承人以遗嘱禁止分割。 第二,共同继承人以协议禁止分割。 第三,裁判禁止分割。 第四,其他限制。许多国家,如德国、瑞士等,明文规定在胎儿出生前,其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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