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十六章涉外继承.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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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涉外继承 第一节 涉外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涉外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涉外继承是指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中含 有涉外因素,要适用冲突规范加以解决的继承。 涉外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一、财产继承关系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外。 二、处理涉外继承法律关系需要适用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 三、处理涉外继承法律关系需要确定具体的准据法。 四、涉外继承案件实行专属管辖。 * 第二节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继承准据法的确定 二、我国涉外继承的准据法 * 一、涉外继承准据法的确定 (一)涉外法定继承的准据法 (二)涉外遗嘱继承的准据法 (三)无人承受遗产确定及归属的准据法 * (一)涉外法定继承的准据法 在国际上,各国在确定法定继承的准据法时分别适用三个冲突原则: 即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被继承人的本国法、遗产所在地法。 这三个原则分别代表着三类不同国家的利益,即被继承人本国、被继承人住所地国和财产所在地国的利益。 虽然各国在解决有关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时采用不同的冲突原则,但归纳起来不外两种做法,即所谓“单一制”和“分割制”。 分割制和单一制各有利弊。 * 1.单一制 单一制又称同一制,是指处理涉外法定继承时,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对被继承人所有财产的继承适用同一准据法。实行单一制的国家所采取的具体做法又是不同的: (1)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2)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 (3)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 2.分割制 分割制又称为区别制,是指区别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即对遗产中的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对遗产中的动产继承则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目前,采取分割制的国家比较多,一般都主张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但在动产继承上,由于对被继承人属人法有不同的理解,因而所采用的冲突原则也有所不同: (1)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2)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 * 分割制和单一制各有利弊 在分割制中,由于不动产与所在国关系密切,因此维护财产所在地国的公共利益是采用分割制的一个重要原国;并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既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又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但分割制也有一个缺陷,就是在实际运用上,如果遗产分布在两个以上的国家,遗产继承就要受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支配,因此会使继承关系复杂化,在法律适用上可能会碰到诸多麻烦和困难。 采用单一制可以避免上缺陷。在单一制中,不论遗产分布在几个国家、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遗产继承都只受被继承人属人法支配,因此,法律适用简单方便。 但单一制缺陷也很明显,如果死者属人法与财产所在地法不同,会发生一定的困难,特别是财产所在地的国际私法采用分割制时,根据属人法作出的判决一般在不动产所在地国无法得到确认和执行。 * (二)涉外遗嘱继承的准据法 遗嘱能力的准据法 遗嘱方式的准据法 遗嘱内容和效力的准据法 * 遗嘱能力的准据法 遗嘱能力的准据法,一般认为应由当事人的属人法解决。 其中,有的国家采用立遗嘱人的本国法,如日本、奥地利、韩国、捷克、埃及和土耳其等;有的国家采用立遗嘱人的习惯居所或住所地法,如英国。此外,在一些国家,对在本国境内的不动产,遗嘱人的遗嘱能力要求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 遗嘱方式的准据法 在遗嘱方式的准据法上,一些国家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统一规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些国家一般采用属人法和行为地法为准据法,又可分为:其一,首先依遗嘱人的属人法,如果属人法不认为其遗嘱方式为有效,但立遗嘱时所在地法认为其方式为有效者,则依立遗嘱时的所在地法;其二,在属人法和立遗嘱时所在地法中,只要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认为其遗嘱方式为有效,即承认其为有效。 另外一些国家则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规定应适用的法律,即不动产遗嘱方式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遗嘱方式适用的法律则比较灵活,如英国、美国、日本、匈牙利等国。这些国家的规定与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较为相近,该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不动产遗嘱方式依物之所在地法;动产遗嘱方式依下列任一法律即为有效:(1)遗嘱人立遗嘱地法;(2)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3)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4)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而且该公约还规定,它不妨碍缔约国现有的或将来制定的法律规定上述规则所指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所确定的遗嘱方式之有效性。 * 遗嘱内容和效力的准据法 (1)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本国法,日本、德 国、奥地利、波兰、匈牙利等国采用这一做法。 (2)适用立遗嘱人死亡时或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一些国 家认为,继承及继承的财产是与死者的住所有密切关 系的,因而主张遗嘱的内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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