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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水平终极控制人两权分离与盈余质量关系研究
法治水平终极控制人两权分离与盈余质量关系研究
[摘要] 本文从盈余管理的角度研究了终极控制人两权分离如何影响上市公司盈余质量,以及各地区法治水平的不同对两者之间关系的影响,文章在最后部分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 法治水平终极控制人两权分离盈余质量
一、引言
本文选择从终极控制人的角度来研究我国的盈余质量问题。所谓终极控制人是指在公司中具有最终控制权且不被任何人所控制的股东。东亚国家和西欧国家上市公司普遍存在金字塔持股及交叉持股等复杂的股权结构,这表明终极控制人才是上市公司真正的所有者。这种股权结构往往会造成终极控制人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在本文中,终极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现金流权以其对上市公司各个环节持股比例乘积之和衡量,控制权则以终极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各个环节中控制最弱的一环持股比例衡量。举例来说,假设投资者A拥有X公司的持股比例为x,X拥有Y公司股权比例为y,Y拥有Z公司的股权比例为z,那么通过这个控制链条,投资者A在Z公司的现金流权比例为xyz。如果投资者通过多条控制链控制上市公司,那么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现金流权等于各条控制链上的现金流权比例之和。投资者A在Z公司的控制权比例为x、y、z中的最小值,即min(x,y,z)。同样,如果投资者通过多条控制链控制上市公司,那么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等于各条控制链上的控制权比例之和。
由此可见,在直接控制的情况下,现金流权比例和控制权比例是相等的,也即不存在两权分离。但在多级控制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终极控制人的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已有文献表明终极控制人两权分离会降低上市公司盈余信息含量,但并未深入研究其影响机理,本文将试图从盈余管理的角度寻求解释,并考察不同地区法治水平的不同是否会影响两者的关系。
二、终极控制人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对盈余质量的影响
La Porta等(1999)和Claessens等(2000)的研究表明,控股股东一般通过发行具有不同投票权力的多重股票、金字塔持股和交叉持股,使其控制权超过现金流权,从而实现对公司超额控制。随着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程度增加,控股股东剥削行为带来的??益相对于剥削的成本而言十分丰厚,因此,控股股东利用公司资源获得控制权私利的动机会随之增加(Lemmon 和Lins,2003;Joh,2003;Baek、Kang和Park,2004)。Shleifer和Vishny(1997)指出,现金流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将会加速股权集中产生的代理问题。因为控股股东可以利用其绝对优势的投票权将上市公司的利益转移到自己手中,同时只按照其拥有的股权比例部分承担由于利益转移而给上市公司带来的损失。因此,只要通过转移上市公司资源所获得的利益大于因现金流权的存在而承担的成本,控股股东就有动机转移上市公司资源,对中小股东实施利益侵占。
由于特殊的股票发行与改制上市制度,我国大部分的上市公司都脱胎于国有企业,国家在上市公司中占有绝对或相对的控股地位,形成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少数的非国有上市公司尽管不受维护公有制的法规限制,但受上市额度的限制也不得不形成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 。尽管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的相关法规所决定的,但是已有的研究表明股权结构仍然会对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此外,已有的文献表明金字塔的股权结构在我国较为普遍(Fan等,2005;杨兴君等,2003)。金字塔的控股结构可以实现现金流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背离使得控股股东具有强烈的动机和能力对中小股东实施利益侵占。例如,在我国,控股股东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资金担保及占用资金等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猴王股份、幸福实业、三九药业、济南轻骑、美尔雅等都是控股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典型例子。
控股股东侵占行为的典型特征是隐秘性。因为侵占行为一旦被发现,将会招致监管者和外部股东及分析师的干预,从而造成一系列严重的经济后果,如控股股东声誉受损并成为监管的重点对象(Leuz等,2003;Haw等2004)。因此,为了保护侵占行为的隐秘性、避免外部股东的干预,控股股东往往会控制公司会计政策,降低企业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隐藏企业的真实业绩,使其服务于内部人更好地攫取控制权私利。而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加之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也使控股股东有能力操控会计信息。换句话说,相对于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程度较低的公司而言,两权分离程度越大的公司,会存在强烈的动机进行机会主义的盈余管理,以掩饰他们偏离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因此,控股股东的这种机会主义盈余管理行为将会降低会计盈余的可信性。
三、法治水平、终极控制人两权分离与盈余质量的关系
最近的研究文献表明,完善和有效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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