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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中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

构建和谐社会中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   [摘要] 保护农村消费者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国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原因在于农村流通网络建设不全、市场秩序混乱、消费者消费知识和维权知识不足、维权成本高、农村地区信息化程度低等方面,应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关键词] 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谐社会   保护农村消费者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应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城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协调均衡发展,是实现我国城乡统筹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公正与公平的必由之路。      一、当前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堪忧      近年来,我国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取得一定成绩:市场规范化建设使市场秩序好转、假冒伪劣商品在城市鲜有立足之地;执法部门的整治有效地抑制了城市中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消费者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维权活动的广泛开展,使城市消费者相对于农村消费者,占据了“天时、地利、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颇有成效。相比之下,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比较滞后,出现消费者权益受害频率大、受害人数多、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且较难查处和彻底清除等特点,各种假冒伪劣产品伤农害农事件屡见报端,农村消费者处于非常被动、弱势的地位,其权益保护“任重而道远”,需要更多努力。近两年来频频出现的劣质奶粉危害婴儿健康事件即是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敲响的一个警钟。      二、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原因分析      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现状,笔者认为造成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农村流通网络建设不全,市场秩序混乱   城市流通企业相对易受监督、违约成本较高,在经营中更注重企业诚信和声誉、能排斥假冒伪劣等不良??品进入。如当媒体爆出“雀巢”奶粉不合格后,许多超市和商场就迅速反应、将涉及产品撤柜。相比之下,农村流通网络建设在后供销合作社时代陷入一片群龙无首状况,流通网络残缺不全,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各种个体商业充斥市场,无法为农村消费者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农村流通市场面广、点多、经营分散且流动性大,管理难度较大,组织化流通经营者的缺乏,给许多假冒伪劣产品及不法经营者造成可乘之机,如在劣质婴儿奶粉事件中,伪劣奶粉就多通过农村的家庭式食杂店进入消费者的采购范围。   个体流通业者受其经济条件等先天因素制约,难以担当农村流通市场“主力军”,当消费者权益受损后,常会出现经营者无力赔偿或缺乏向流通链条上一级进行索赔能力的情况。山西假种子伤农事件便是这样,事发后,同是农民的经销商虽也觉愧对同乡,但坦言自己没有赔偿能力,同时由于进货时未索取发票,他也难以向上游供货商索赔,从而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之中。   2.消费者主观原因   (1)农村消费者缺乏必要的消费知识。我国农村消费者受旧时自给自足消费模式影响较深,对现代商业文明接受有限,同时因自身教育程度所囿,对不良经营行为及产品的识别能力??弱,加之常因图便宜而对商品质量不太考究,遭遇假冒伪劣商品几率较高。如劣质婴儿奶粉事件中,很多劣质奶粉包装质量差、生产日期模糊不清,且有较多“三无”奶粉,仔细比较便可发现其外观差异,可见购买者必要消费知识的缺乏。   (2)农村消费者维权知识不足。如很多农村消费者不知发票作为维权凭证的重要性,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当权益受损时,就会面临缺少凭据取证难的困境。2004年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有关部门认定的“大头娃娃”有189个,但进入司法程序的只有三起,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受害者无法提供发票或其他有法律效力的购物凭证。这就是由于农村消费者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相关知识所致。   (3)农村消费者缺乏消费、维权的主动性。很多农村消费者不仅缺乏搜集商品信息的主动性,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常会出于“怕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虑而息事宁人,不主动进行维权,往往对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造成很大的消极影响。   3.农村地区信息化程度不高   城市中,消协、工商、媒体都在开展消费维权知识的宣传教育,消费者也常自发通过网络BBS等进行消费和维权交流。相比之下,农村消费者在自上而下、横向交流及由下而上三个方向的信息传递都存在不足:(1)各种媒体针对农村消费者教育的栏目较少,有关部门深入农村开展的宣传教育活动也远不能满足需要;(2)农村居民居住分散,交流难度较大,信息化建设发展落后,缺乏充足的信息传播渠道不,能及时、充分享有相关信息。2004年查处的劣质婴儿奶粉很多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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