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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治理探微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治理探微   [摘 要] 政府采购制度已经作为我国政府财政支出的一项重要制度,发挥着重大的经济作用和政治作用。然而,巨大的利润空间给政府采购带来了商业贿赂的风险。本文分析了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及其产生原因,最后提出了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对策。   [关键词] 政府采购 商业贿赂 治理      随着2003年《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政府采购在我国迅猛发展,政府采购制度已经作为我国政府则政支出的一项重要制度,发挥着重大的经济作用和政治作用。然而,从实际操作层面上来看,政府采购规模大,项目多,加之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晚,相关制度、法规不完善,如果监管不力,操作不当,就会产生商业贿赂现象。可见,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治理将是一项长远的工作。   一、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表现   在我国,由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正处于建设完善阶段,工作中还会存在一些违规违纪行为,具体表现可归结为如下:   第一,贿赂。这是在政府采购中最常见的商业贿赂形式。一是现金及有价证券:如红包、劳务费、咨询费及护照、信用卡、购物卡、提货单、高级娱乐场所会员卡、打折卡等有价证券。二是高档物品、礼品。三是其他形式,如宴请、免费娱乐、旅游、考察、活动中抽奖、以朋友名义提供各种好处等。   第二,回扣。即在商品购销中卖方明确标出的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采购人退还钱财及给予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既可能给交易双方当事人,落入单位小金库,也可能给对采购人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经办人员,落入个人腰包。   第三,佣金。指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中介服务所得的报酬。如果给予或接受佣金不入账的,有可能就是商业贿赂行为,也可以是一般性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第四,其他表现形式:一是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事后隔段时间才收受供应商的现金回扣;二是以亲属名义投资入股,或以干股、期权形式参与供应商的红利股息、项目提成分配;三是参加供应商组织的商业活动、国内旅游、出国考察学习;四是接受供应商赞助的学术交流、展览活动;五是直接收受、使用供应商捐赠或无偿提供的财物;六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更换采购货物谋取差价,或合同之外接受供应商赠送的商品;七是招投标中心向供应商收取入场交易费、采购会员费;八是代理机构向委托人返还招标代理费;九是供应商待当事人日后退休后再聘其为公司顾问,以高额薪金等名义回报现金。   二、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产生的根源   首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从总体上讲,我国的政府采购还没有建立一个良好健全的政府采购制度,虽然目前《政府采购法》及四个财政部令已陆续实施,但更加便于操作的细则迟迟还未出台。因此在地方政府采购的实际操作中,由于制度上存在漏洞、操作中存在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行为提供了客观条件和可乘之机。一些政府采购部门往往利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费心思,钻空子,把政府采购化整为零,躲避政府集中采购的监督,产生寻租行为。   其次,政府采购程序不规范。在政府采购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几乎都有一套以招投标程序为主,适应各种采购环境的完整的采购程序,在保证政府采购过程的竞争、公开、公平的同时,从程序上杜绝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出现。而在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实践中,由于在采购程序的不规范,在很多采购环节上给商业贿赂行为以可乘之机。如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时,很多地方的采购机构未能通过多种方式在社会上公布信息,而是采取通知或邀请的方式,由于这一过程并不完全向社会公开,透明度不高,这就为行贿者提供了进行商业贿赂的可能。此外,政府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时,由于相关程序不够规范,为供应商行贿或采购机构受贿提供了条件,最终使得部分没有真正履约能力的供应商投标甚至是中标。   再次,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为商业贿赂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管理机制不健全,对市场缺乏有效的疏导和管理。当经营者发现通过商业贿赂能获得比正常交易更大的利益,或者竞争对手的商业贿赂行为使自己处于弱势后,各相关经济利益主体便会调整“营销方式”,从而使商业贿赂成为一种更为普通的经济行为和“潜规则”。在不完善的市场制度中,地方政府往往过多地强调国情的需要,强调对经济干预的必要性,过多地参与经济活动。在这种利益追逐的过程中,行贿者与政府采购相关人结成了利益共同体。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外,从某种意义上说,商业贿赂却带来了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监管部门中某些人员的“共赢”。这种“利益共同体”,为商业贿赂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对策   1.健全相关法律及配套制度,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政府采购工作的每一个阶段和环节都应该有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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