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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腐败行为”理论分析与治理研究
政府采购中“腐败行为”理论分析与治理研究
[摘 要] 文章运用“寻租”理论和代理理论分析了政府采购中“腐败行为”产生的原因,构建了政府采购中“腐败行为”的博弈模型,并提出了从降低“寻租”预期、规范委托代理关系两方面进行治理。
[关键词] 代理理论 寻租理论 政府采购 腐败行为
一、引言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在我国,政府采购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自1995年开始在部分城市推行政府采购试点,1999年财政部颁布《政府采购管理暂行方法》,到2003年颁布《政府采购法》,不过短短10多年的时间。这期间政府采购发挥了积极作用,大大节省了政府公共支出,但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以及在此基础上政府采购人员的腐败行为及其不良的现实后果逐渐凸显。因此本文将首先从理论上研究我国政府采购中“腐败行为”产生的原因,接着借助博弈模型分析政府采购中各利益方的成本收益,最后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治理“腐败行为”的对策。
二、政府采购中“腐败行为”的理论分析
1.政府采购中“腐败行为”的“寻租”理论分析
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由于存在不同的利益集团,利益集团之间可能就会参与设租与寻租。设租是掌握权力的人利用权力在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行政管理过程中阻止供给增加,形成某种生产要素的人为的供给弹性不足,造成掌握权力的人获取非生产性利润的环境和条件。政府权力对市场交易的介入是设租、寻租行为产生的根源所在。寻租总是同政府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政府采购是由权力人组成的产品需求方,以购买人的身份出现在市场上,在市场中进行交换。在权力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很显然权力将会介入市场,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从而干预了正常交易。采购人员利用权力进行设租,限制其他经济主体进入某些含有租金的活动,限制供给造成人为的稀缺。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有一些人为了在交易过程中获得额外收益,而争取政府采购项目而产生寻求租金的行为。
2.政??采购中“腐败行为”的代理理论分析
在我国的政府采购过程中,将存在着“公众(纳税人)――政府(物品使用单位)――政府采购机构――采购人员”的委托代理链。在这个委托代理链的最上方是社会公众(政府采购资金的提供者――纳税人),作为委托者的纳税人实际上在这一过程中并无相应的决策与管理权力,它既不能在市场上进行采购决策,签订契约,也不能从中获得利润。因此,在这一过程中真正起到决定作用的是具有专业知识、专门负责采购活动的代理人,即政府采购人员。政府采购人员一般是以公有产权代理人身份来行使职权的,他们的权力范围十分广泛但却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个人效用函数的不一致,不同的利益取向,必然会导致他们之间的激励不相容问题。同时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有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采购人员和供应商以设租、寻租的方式来实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存在了现实可能性。
3.设租、寻租产生的根源
(1)追逐个人利益是政府采购中设租、寻租行为的内在动机
寻租过程实质上是一种利益交换的过程。理论界大多对政府行为的分析都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前提之上,即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其所有行为都应该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然而,现代经济学的发展使人们进一步意识到,作为一个组织的政府与其他经济个体一样都存在自身利益,未能脱离“经济人”假设。政府采购人员具有“经济人”的特征,出于自利的动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寻求设租。因此,政府采购人员个人财富的需求与企业谋取自身利益的动机相结合,构成了设租、寻租的内在必然性。所以,利益驱动是寻租行为产生的最终经济动因。
(2)市场运行机制、监督机制、采购方式和程序的缺陷是设租、寻租行为滋生的土壤
供应商是从事寻利活动还是寻租活动,主要是由什么样的经济制度环境所决定。由于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发展仍处于极不成熟的阶段,全国性的采购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政府所需服务主要由各地各部门分散采购,这既不能实现批量采购的价格效应,其采购方式又难以规范,还容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引发不可预料的政府行为后果和大量的寻租行为。同样,采购方式和程序的不规范、不合理,以及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为设租、寻租行为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当政府以购买者的身份出现时,极有可能在多方面产生寻租活动。首先,一个企业能通过贿赂取得作为投标者的资格。其次,企业可能贿赂政府官员以取得签约资格。最后,一旦一个企业被选中,它将贿赂政府官员以抬高价格或降低质量标准。在这种环境下,只要贿赂成本小于中标形成的收益,供应方就可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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