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哥本哈根时代我国企业面对新型绿色贸易壁垒及应对策略.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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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哥本哈根时代我国企业面对新型绿色贸易壁垒及应对策略

后哥本哈根时代我国企业面对新型绿色贸易壁垒及应对策略   [摘要] 自从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以来,围绕着碳关税,不少学者从国家战略和政策制定等角度进行了诸多讨论。本文尝试从企业角度出发,探讨碳关税的影响,分析由此可能出现的新的贸易壁垒形式,阐释采取应对措施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讨论其中的威胁和机遇,为我国企业提供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 关键词 ] 碳关税 技术性壁垒 碳排放权交易 对策      一、引言      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的通过和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举行,都表明了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世人的共识和未来的潮流。而其中具有强烈贸易保护色彩的碳关税的提出,更意味着气候议题不再被单纯的作为环境问题,而与贸易保护结合起来,标志着贸易壁垒潜在的发展方向。正因如此,我国企业更要深入研究,早做应对。      二、碳关税及其影响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排放关税,特别是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一直以来,钢铁、机电、化工、水泥、玻璃制品等高耗能、高碳排放产品在我国出口产品结构中占据了相当的比重,而美国和欧盟又是我国企业非常重要的出口市场。若按现行承受碳税国家的计税标准(通常在每吨碳10美元至70美元间)考虑,碳关税的征收无疑会极大地削弱以低成本优势为主的我国企业的竞争力。由此不难看出,碳关税对我国企业产生的巨大压力。      三、碳关税的合法性      围绕着碳关税的合法性,目前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其一是作为征税项目的合法性;其二是其征税标准的合法性。   从征税项目角度看,“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保护和维护环境”是WTO组织的宗旨之一。而关贸总协定(GATT)中第20条的一般例外规定,允许成员国在某些情况下基于保护环境、保障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以及公共道德原因进行贸易限制。然而,碳关税是对未被融入最终产品的投入征税,超越了WTO所允许的过程税的范围。   从征税标准角度看,由于目前对排放标准和计量成本很难进行准确度量和比较,很容易违反WTO组织中的国民待遇原则。而若以出口国是否执行减排标准来划分,存在国别歧视,违反最惠国待??原则,同时也有违《京都议定书》中提出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   虽然对碳关税及其征税标准存在诸多争议,施行尚有难度,但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笔者认为,发达国家酝酿征收碳关税,其重要性不仅在于碳关税本身,更在于其拉开了基于气候问题来进行贸易保护的大幕。这就意味着发达国家完全有可能由此发展出新的贸易壁垒。      四、潜在的新型贸易壁垒      面对施行碳关税的诸多问题,发达国家很可能将其由关税壁垒向非关税壁垒转化,尤其是可能向更隐蔽、更复杂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演变。而一旦实施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我国企业限于自身的技术水平,短时间内很难达到其要求,这无疑会达到更强的贸易保护效力。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货物进口国所制定的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性评定程序所形成的贸易障碍。   相较之于关税,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由各国自己制定,不需要国际组织的批准,世贸组织对其限制很少,故而其制定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相较之于许可证制、进口配额等其它非关税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有效回避了非配不合理等问题。   同时,技术性贸易壁垒已从流通领域扩大到生产加工领域,即不仅对产品本身,而且对其生产工艺和加工过程也提出了特定限制。更为重要的是一些以高科技为基础的技术标准极为复杂,有些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而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更是明确规定,如果国际标准不是一国想达到的环保水平,成员国可以实施特殊的国内强制措施,但必须强化透明度原则。这些都无疑为欧美等发达国家制定和实施严苛的技术性壁垒提供了广阔的发挥空间。   而我国环保与相关监测检验技术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尚存在较大差距,正是我们的弱项,无力与其争夺话语权。随着在碳足迹、碳捕捉等有关温室气体排放和控制的环保技术的进步和成熟,欧美等发达国家将着力抢占技术制高点和标准制定的主导权。届时,欧美等发达国家很可能将其技术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制定苛刻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认证制度,而我国企业短期内很难达到其标准,将严重阻碍我国相关企业出口。      五、不可忽视的碳排放市场      除技术性壁垒之外,目前新兴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不可忽视,这种将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市场机制,有可能被发达国家在未来用作进一步削弱我国出口企业低成本优势的手段,遏制我国企业的出口。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碳减排购买合同或协议(ERPAs)。其基本原理是,由环境部门根据环境容量制定逐年下降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然后将碳排放总量目标通过一定的方式分解为若干碳排放配额,分配给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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