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公开宣判制度的改革建议.pdfVIP

关于民事诉讼公开宣判制度的改革建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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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 3期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总第 71期 中图分类号 :D9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 9285(2010)03—0049—05 关于民事诉讼公开宣判制度的改革建议 张明丽 【摘 要 】 《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判决书公开宣判制度的规定,因为程序繁琐、 有可能提前泄露审判机密等原 因,并不被法院的审判员和书记员所接受。这种法 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冲突,说明这项制度的设计存在着不科学、不适应现实的问题。 作者从多年的司法实践出发,提出对 民事诉讼公开宣判制度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 】 公开宣判 审判机密 裁判文书公开 一 、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开宣判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开宣判制度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 是公开审判原则在民事案件中的重要体现。对于以判决形式结案的民事案件,公开宣判是一项法定的 司法程序,所有的民事判决书都必须 向社会和公众公开宣告判决 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 限和上诉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 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 两审终审制度。”其中的公开审判制度,包括公开审理与公开宣判。 《民事诉讼法》第 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 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 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 另行结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 1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 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 ,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 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民事诉讼法》虽然提出了公开宣判的要求,但对公开宣判的具体工作方式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 按照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原则和要求,公开宣判工作的程序应该是:1.提前预定宣判时所使用的法庭; 2.提前 3天发布宣判公告,在公告中写明宣判案件的当事人、案 由、宣判时间和宣判地点;3.通知双方当 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到法院接受宣判和送达 ;4.当事人到达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其实需要 向当事人特别交待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有表述);5.宣读完判决后,把判决书 送达给当事人。 【1】张明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社会法律T作系讲师、法学硕士。 49 张明丽 :关于民事诉讼公开宣判制度的改革建议 二、审判实践中完成公开宣判工作的两大障碍 按照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有的民事判决书都要进行公开宣判,这种要求在审判任务 日益繁重、 审判资源严重缺乏的今天,基本没有可行陛。 (一)当事人对宣判程序的不重视阻碍了公开宣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当事人来说,宣判工作远远没有开庭工作重要,因为延误开庭会使 自己的利益受损失:如果在领 取传票的情况下延误开庭,要承担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即使法院没有送达传票,电话 通知当事人参加开庭,当事人也不愿延误开庭 ,因为开庭过程是表达 自己意愿、争取 自己利益的最好时 机,延误开庭实际就是耽误 自己实现权利。因此,对法院安排的开庭时间,绝大部分当事人会 自己克服 种种困难准时参加。对于法院的宣判工作,在当事人心 目中远远没有像开庭那样神圣和严肃,大部分当 事人认为宣判程序只是领取判决书而已,况且判决书已经打印好了,不可能更改了,早点领晚点领都改 变不了结果了。基于以上心理,当事人并不会严格遵守法院安排的宣判时间,如果法院安排上午 10点 宣判,基本上没有一个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会像遵守开庭时间一样准时参加宣判,往往会有一方当事人因 为种种原因11点才来、下午才来、甚至第二天、几周后才来领取判决书。由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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