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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卷第 2期 江苏公 安专 科学校 学报 2002年 3月 J0URNAL 0F儿ANGSU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Vo1.16 No.2 M ar.2002 · 法学理论研 究 · 婚 内强 奸 的法社 会 学 分析 张 艳 玲 摘 要 :随着婚 内强奸 问题 在 中国的 日益被 关注 ,废 除 强奸 罪 中的“丈夫豁 免原 则”已是势在必行。但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由于中西文化的差异及 目前中国婚姻之现 状 ,不应将婚 内强奸作过宽理解 ,而应限定在 离婚 诉讼期 间。 关键词 :刑法 ;强奸 罪;婚 内强奸 ;法社会 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231X(2O02)02—0111—03 一 、 问题的提出 婚 内 强 奸作 为 家庭 暴 力 的 主 要 表 现 之 一 ,在 20世 纪 70年 代 随着女 权运 动 的兴 起 而首先 为西方 人关注 的 。2O世 纪 8O年代 以 前 的 中国,对 婚 内强奸 问题 的研 究几 乎是 一 片 空 白,法学 著作 和 法律 教科 书从 未涉 及过 这一 问题 。20世纪 80年代 中期 以后 ,随着开 放所带来 的 中国在社会 结构上 的变化 以及 中 国对 人保 保 护的 日益重 视 ,婚 内强奸 问题 开 始 受 到关 注 。20世 纪 80年 代 末 和 90年代 初 ,我 国一些学 者分 别从 性学 、法学 、伦 理 学 的视 角 进行研 究 ,曾涉及 到一 些婚 内强 奸 的 事 实。[1]2000年 ,上 海 市青 浦 区人 民法 院 对 一 起案 件作 出了丈夫 构成 强奸 罪 的判 决 ,引 发 了法学界 一场激烈 的学 术论争 。多数 学者 主张丈夫可 以成为强奸 罪的主体 ,同时 ,也有 收 稿 日期 :2001—12—10 作者 简 介 :张 艳玲 (1970一),女 ,徐 州 师 范大 学 法政 学 院 讲 师 ,南 京 师范 大 学 在 读 硕 士 ,江 苏 徐州 ,221009. 一 些 学者持有不 同的观 点 。那 么 ,究竟 要不要 承 认婚 内强 奸 ,以及 应在 多大 程度 和范 围 内 承认 婚内强奸 ,这是本文所要解 决的 问题 。 二、承认“婚内强奸”,取消“丈夫豁免”的 必要性 关 于“婚 内强奸 ”的成立 与否 ,即丈 夫是 否 可 以成 为强 奸罪 的主体 ,我 国现行 刑 法采 取的是 回避 态度 ,即没有 明确规定 ,也没有 明 确排 除。据此 ,学者们得 出了截然不 同的两 种 结 论 。有人 认 为 ,既然现 行刑 法没 有 明确规 定 ,根据“法无 明文规定不 受处罚原则”,应将 丈夫排除 在外 。[2 另有些 学者认为 ,现行刑 法 中规定 的强奸 罪 的犯罪 主体应 属一 般 主体 , 并 未将 丈夫 明确 排除 在外 ,根据 罪刑 法定 原 则 ,不 能将 法无 特殊 明文规 定排 除 的对象 不 列入 法 已有 明文 规定的范 围。[3 笔者 认 为 ,虽然现 行刑 法 对强 奸罪 中丈 夫是否 可 以除外 未作 明确 规定 ,但 在具 体 的 司 法实践 中我 国采 取 的是“丈 夫豁免 原则 ”。 因 为按照 中国传统 的观 点 ,“奸 ”是 指男 女间 ·1 1 1 · 江苏公安专科 学校 学报 2002年 第 2期 的不 正 当性 关系 ,而婚姻 内 的性关 系是 合法 的 ,故 无所谓“强 奸”。实际上 ,作为客观事实 的婚 内强 奸在 我 国是 大量 存在 的 ,已有 许 多 调查 资料 可予 以证 实 。lll( 。’可迄今 为止 ,关 于 判决 丈夫强 奸罪 的案 例却少 之 又少 ,这 说 明“丈夫豁免 ”已成为我 国司法实践 中一条 不 言 而 喻的“真理 ”,即承认 作为 客观 事实 的婚 内强奸 的存在 ,但 否认 作为 法律 事实 的婚 内 强奸 的存 在 。正如 司法机关所作 的解释 :“在 司法实践 中,对 丈夫用 强 制手段 与妻 子发 生 性 行为 不作刑 事追 究 ,有利 于 家庭 和社会 的 稳 定 ,也 符合 我 国 国情”。_】l( 可是 随着 人 类 文 明 的进 步 ,我 们应 看 到 这 条 所谓 的“真 理 ”是一 条维护暴力 的“真理 ”,是反人类理性 的 。我们 不论是 从权利保护 的角度还是从 比 较法 的视 角 ,都有必 要取消它 。 (一)承认“婚 内强 奸”是 维护妇女权利 的 需 要 性 权利是 最基 本 的人 身权 利之 一 ,它 是 一 种“天赋”的 、任何 自然人都 享有的权利 。性 权利 包括通过性活 动(当然是 合法途径 )获得 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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