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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设置与完善.pdf
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设置与完善
陈 红
摘 要:☆正和敖率是民事诉倍乃至司法审判的两走价值目标,为了实现☆正和敖率,我国
的审判方式改革也历妊“四步到庭”、“一步到庭”,但实施下来不是损害了会平,就是有悖蕴率。究
其实质,是没有区分好审判过程中的准备阶段、庭审阶段、判决阶段之间的时间期限和任务。皋文
通过对审前准备阶段的灵魂——庭前证据交挟制度的概念、依据的界定,以及对国外这一制度的
分析。力求找出一蒂合法、可行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路径,从而通向审判的会正、效率。
关键词:庭前证据交挟;审前准备程序;举证期限制度
中图分类号:13915·I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26(2002)01一O1o6一O7
作者简介:陈 虹,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济庭助理审判员 (上海 200003)
庭前证据交换指的是法庭在庭审前的准备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案件当事人将各自的
证据进行交换、核查,并由法庭归纳无争议的证据和争议的焦点的一个诉讼阶段,是庭前准备
程序的主要内容。
一 、 庭前证据交换的法哲学基础。一个制度、程序的设置总是有它深沉的法理基础。通过
程序的设计来追求“公平”“效益”,符合以“正义”等法哲学思想为基础的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
庭前证据交换将给予案件当事人知悉他方诉请和证据的机会,免得当事人在庭审中陷人手’忙
脚乱的境地,同时由于仓促质证而导致不利于已方的法律后果。这样,当事人对于他方的证据
处于同等知晓的地位,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程序公正。另一方面,由于在庭审前案件的争议焦点
已列明,无争议的证据已获得当事人一致认可,法庭的庭审阶段的进度将会加快,案件有可能
及早结案,这在很大程度上也维护了诉讼的效率。“法哲学家通常认为公正在解决冲突这一特
殊过程中具有更高的价值oO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使审判程序更大地追求了以公正、效率、效益
为反映点的法哲学基础。
收稿日期:2001 l1.29
① 马丁·P·戈尔丁:(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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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红: 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设置与完善
二、庭前证据交换的司法依据。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规定。该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并且也规定了
审理前的准备的一些做法,庭前证据交换作为审理前准备的一个阶段,是在民诉法规定的范围
之内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中已进
一 步明确:“开庭前,合议庭可 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核查帐目。
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记录在卷,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这一规定是庭前证据
交换的直接司法依据 这说明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设立是在合法的前提下所作的审判方式的一
种创新和改进。
一 、 国外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设置
(一)美国审前准备程序(Pretrial Procedure)。美国现今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审前
程序由诉答程序、证据开示程序、审前会议构成。(1)诉答程序(pleading)指当事人之问为明确
双方争点而交换诉状和答辩状的程序。具体内容为: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诉状内容和形式
必须合乎法律规定,法院接受诉状并由书记官签发传票交予原告律师由其向被告送达:被告接
到诉状副本及传票后应在二十日内提出抗辩,包括程序上的抗辩及实体上的答辩,前者指申请
法院做出即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种程序上抗辩一般基于该法院无管辖权或原告未能
提出适法的诉讼请求等程序上的事由;如果被告未提出抗辩或虽提出而未被接受,则可提出实
体答辩,即针对原告主张事实、证据、请求,提出相反的事实和主张,当然也可p』对对方主张予
承认,同时,被告可能提出反诉或对另一被告或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2)证据开示程序
(di~very),又称发现程序,是美国审前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当事人双方或第三人将各自
的证据及其他资料向他方公开、出示的过程。证据开示程序能避免由于庭审中一方当事人突
然使出“秘密武器”令对方猝不及防失去防御力量而败诉,避免出现由于一方律师的庭审技巧
而导致的不公正的判决结果。开示证据是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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