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司法裁判中的社会公众可接受性研究_0
司法裁判中的社会公众可接受性研究
一、社会公众的评价是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立足之基
司法裁判只有首先经过公众的评价,才可以进一步被决定接受与否。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评价是探究司法裁判公众可接受性的必要前提。从哲学上说,可接受性是宏观而抽象的概念,因此,作为可接受性分析前提的社会公众对于司法裁判的评价也是对司法裁判整体的评价,而不是个案评价。
(一)社会公众是不包括当事人及法律共同体的一般公众
对司法裁判的社会公众可接受性的分析是寻求普遍性原理的过程,以探求社会公众在面对司法裁判时所运用的纯粹理性为目标。由此,作为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最主要主体的社会公众也必须具备最一般的实践理性,亦即,社会公众本体中对于表现为实践理性的欲望能力的运用,与其自身认识能力、情感能力处于相平衡、相协调的状态。这种协调状态,使社会公众具备中立的属性,也就使得其对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评价处于具有普遍性的理想境地。学界关于社会公众的定义十分复杂。比如:有学者认为司法裁判可接受性主体分为案件当事人、法律共同体以及社会公众三种,即社会公众是从一般公众中排除当事人以及法律共同体的一类人的统称。也有学者将公众直接理解为听众,并将听众分为普通听众、单一听众以及自我听众三类,而实现司法裁判可接受性必须获得普遍听众的认可。更有学者认为应当将当事人纳入司法裁判可接受性问题中社会公众的考量范围。事实上,社会公众与公众的定义是有区别的,二者是处于两个不同层面但相互间有密切联系的概念。公众可以理解为一般的社会人组成的集合体。通常情况下,社会公众只能被理解为除去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法律共同体的一般公众的集合体,因为:一方面,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带有强烈的主观偏好,其对司法判决接受与否的评价并不是客观和理性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于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评价,更倾向于其自身情感能力的运用,而且是情感能力中最具主观导向而非具有普遍性的部分,这就使得这类人自身的诸项能力并非处于中立的平衡状态。
由此,也就导致这类人在评价司法裁判时带有更强的主观色彩,并不能被视为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一般原理。当然,不否认案件当事人通过网络舆论平台对社会公众的评价造成的影响,但社会公众接受其观点也有一个内化的过程,社会公众本身是有理性判断力的,一般社会公众可以协调运用其自身诸项能力独立完成对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评价。另一方面,对于法律共同体来说,基于共同的法律基础,其对司法裁判的判断模式与社会公众存在诸多不同。法律共同体本身会有一套对于司法裁判优劣的评价标准,其对于司法裁判的评价尤其侧重通过认识能力的运用得出一个可接受与否的结论。这种突出认识能力的评价模式,也使得评价的结果更多地局限于法律共同体之中,而不具有一般社会公众的普遍性。由此,本文所论的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指向的主体仅为一般社会公众,即非从事法律行业、非具备当事人及其亲属身份的那一部分公众。而这一部分公众,由于其并不具备充分的法律基础,也无明显主观倾向,可以相对理性地做出司法裁判可接受与否的评价,这才是本文所寻求的具有一般性的、普遍的可接受性原理。
(二)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评价是从特殊到普遍的反思性判断
作为社会公众评价对象的司法裁判的形成过程,简单地说,是法官面对由实际案件中案件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事实组成的现象群,用外化为法律的实践理性去评价和审视,最终得出判决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事先具备由先验的道德律指引下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然后将其运用于实际案件之中,去定义、审视和评价实际案件,这是把特殊事实归摄于普遍规则和原则的法官判断,是法官用实践理性定义案件中诸要素的性质并最终作出判决的过程。这种法官运用判断能力的过程是规定性的。因此,法官作出司法裁判的过程实际上是运用规定性判断力得出结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并不是从案件中寻找判断规则,而是事先具备外化为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司法实践理性,去评价和定义整个案件,是法官运用规定性判断力的结果。
与此相反,社会公众对于司法裁判的评价并不是运用其实践理性指导下的法律规则去定义作为整体的司法裁判。实践中,可能并不存在明确而具体的先验规则和原则,能使为数众多的司法裁判的优劣一目了然,或者说使所有人都可以通过规定性判断力得出如同科学知识一样确定的关于司法裁判优劣的结论。事实上,社会公众评价司法裁判的过程恰恰是相反的。社会公众面对的是纷繁复杂的司法判决,仅仅用实践理性是难以把握的。社会公众为自己求得一个统一性的概念,运用这种视角去把握和引导多样化的司法裁判,并希望司法裁判整体反映出来的价值导向与其自身的公正理念相一致,实现人自身知性与理性的抽象统一。在整体视角下,社会公众会通过归纳司法个案裁判结果,得出带有主观性质的关于司法运行的一般
- 软件下载与安装、电脑疑难问题解决、office软件处理 + 关注
-
实名认证服务提供商
专注于电脑软件的下载与安装,各种疑难问题的解决,office办公软件的咨询,文档格式转换,音视频下载等等,欢迎各位咨询!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