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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证据刑事司法化问题研究.doc

纪检监察证据刑事司法化问题研究   摘 要 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赋予了行政执法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适用的资格,但对于作为行政执法证据的一个重要部分的纪检监察证据是否适用、证据适用的具体类型、方式等问题仍存在争议,由此产生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 纪检监察 证据 刑事司法化   作者简介:任晟缘,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监察科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23-02   一、 纪检监察证据刑事司法化问题的提出   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腐败违纪案件会涉及到职务犯罪,特别是一些重大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后,通过先期调查,查出了违法犯罪事实,由于构成刑事犯罪,需要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给检察机关办理,移交的重要内容是能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赋予了行政执法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适用的资格,但作为行政执法证据的一个重要部分的纪检监察证据是否适用、证据适用的具体类型、进行适用的方式等问题并没有详细进行规定,因此纪检监察证据刑事司法化的衔接问题摆在一个突出重要的位置,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   二、 纪检监察证据刑事司法化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纪检监察证据刑事司法化的必要性   1.是证据的不可再生性所决定:在我国,纪检监察机关被赋予了调查惩处党政干部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能,这决定了其对于收到的举报线索有开展调查的权利。在调查中涉及到的一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因其固有的不可再生性,被纪检监察机关取得后,司法机关很难再通过其他途径重复收集,因此只能通过移送途径,通过纪检监察证据的刑事司法化来得到。   2.是减少翻供现象产生的需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时会有翻供现象发生,纪检监察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大多受教育程度水平较高,反侦查能力较强,尤其是案发率最高的贿赂案件,证据具有“一对一”性、单一言词性、不稳定性和有罪证据稀缺性的特点,①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后所做的供述,如果进入司法程序后又要重新收集,涉案犯罪嫌疑人很容易利用这一机会,将之前的有罪供述推翻,导致无法再次收集供述、证据,从而无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通过纪检监察证据刑事司法化,减少中间环节,可以有效减少此类翻供现象的产生。   3.是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取得的证据进入司法程序后如果不能直接转化适用,而是需要司法机关再次重新取证,不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会拖延时间,降低社会及涉案人对案件的关注度,降低查处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另外,由于时间的流逝,一些重要证据还面临失真、毁损、灭失的危险。   (二)纪检监察证据刑事司法化的可行性   1.纪检监察证据性质上属于行政执法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65条第二款中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根据《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是行使纪检监察权的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纪检监察证据材料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执法证据,当然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相应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作为证据使用,这构成了纪检监察证据能够刑事司法化的前提。   2.纪检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大致相同:纪检监察证据的种类规定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中,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九种。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八种。可见,纪检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在分类上大致相同,因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刑事司法化进行转换适用。   3.纪检监察证据的审查标准分析:证据的审查标准是对证据能否采用的衡量标准,从理论上来说有三个要求,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项,一般的证据材料需要满足这三个要求才能成为被诉讼程序采纳的证据。根据《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性与关联性这两个证据的内在特性纪检监察证据同样存在,这是纪检监察证据刑事司法化的基本条件。   合法性一方面是指收集证据的主体具有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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