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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主要结论
第六部分:主要结论
三、主要结论
(一(一))制度建设制度建设
((一一 ))制度建设制度建设
1.与职务发明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1.与职务发明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
1.1.与职务发明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与职务发明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
调研结果显示,绝大多数单位表示有相关的职务发明管理规
章制度,其中大多数制定了专门的知识产权规章制度。
从不同单位性质角度来看,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制定专门的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比例高于民营企业。
从行业差异来看,化工生物行业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
度的比例最高,其次是通信行业,机械行业比例最低。
从专利申请量差异来看,专利申请量越大,单位制定专门的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比例越高。
此外,深度访谈中有研究院所表示,目前企事业单位对职务
发明相关制度建立基础较好,草案 “鼓励从事研究开发的单位建
立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规定较为合理。
2.职务发明权利归属规定2.职务发明权利归属规定
2.2.职务发明权利归属规定职务发明权利归属规定
从调研结果来看,绝大多数单位就员工在职期间所做发明的
归属作出了约定,其中有40.6% 的受访者表示约定在职期间所做
出的与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归单位所有,还有28.6%约定在
职期间所做出的任何发明创造都归单位所有。此外,从深度访谈
情况看,利用单位物质条件产生的发明绝大多数被认定为职务发
明,无论是否有约定。
从单位性质差异来看,外资企业规定在职期间所做出的与单
2
位业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归单位所有的比例和无论是否相关均归
单位所有的比例均高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
从行业差异来看,各行业差异不大,仅机械行业规定在职期
间所做出的与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归单位的比例略高于化
工生物行业和通信行业。
从专利申请量差异来看,申请量越大的单位规定在职期间所
做出的任何发明创造都归单位所有的比例越高;而小型单位未作
出任何约定的比例相对高于其他单位。
3.职务发明报告制度3.职务发明报告制度
3.3.职务发明报告制度职务发明报告制度
从座谈和实地走访的情况看,受访者普遍认为,.发明报告
制度优点很多,但实践中企业内部往往存在与此类似的规定,没
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加以硬性规定。建议多作概括性立
法,应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性,考虑市场主体各自经营管理的特殊
性,给予企业更大的操作空间。
从问卷调查情况看,发明人将做出的发明报告交给单位后,
大多数单位表示会在一定期限内做出答复,并确定其是否为职务
发明。从答复周期来看,大多数单位会在 1 个月左右给予答复;
依照 《职务发明条例(送审稿)》第 12 条规定答复期限为 2 个
月计算,近8 成单位能够满足该规定。而从座谈和实地走访的情
况看,多数受访者认为条例规定报告制度的有关期限设定过短,
这会造成企业在操作实践中无暇应付,建议条例规定应有更大弹
性,以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以及市场规则的灵活性。
3
从单位性质差异来看,外资企业要求无论发明人是否认为属
于职务发明均需要向企业进行报告的比例高于国有企业和民营
企业,但是单位收到报告后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发明人是否为职务
发明的,国有企业比例高于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
从行业差异来看,化工生物行业中对研发进展管理力度大,
对职务发明的挖掘和指导具有更大的主动性;相比较而言,机械
制造行业发明人报告与否的自主权更大。
从专利申请量差异来看,各单位之间差异不明显。
(二(二))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状况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状况
((二二 ))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状况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状况
1.署名权1.署名权
1.1.署名权署名权
调研结果显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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