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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中主观明知的阶层化证据审查运用
摘要:运输毒品犯罪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在行为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是司法实践中的重难点。对此,检察机关需要围绕行为人事前、事中、事后的客观行为,利用阶层化证据审查进行综合分析,即通过证据三性审查与客观犯罪事实认定、经验法则与异常行为的主观明知判断、反向审视合理怀疑与综合认定,利用层层递进的逻辑顺序关系,立体构建运输毒品罪中主观明知的证据链条。
关键词:毒品犯罪间接证据主观明知阶层化证据审查
阶层化证据审查运用并非标准定义上的称谓,而是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运用的方式。有学者认为阶层审查思维作为一种司法逻辑方法,对于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有学者认为,阶层判断体系的最大优势是逻辑性强,必须按照特定的顺序逐步展开。[1]该审查方式是,首先,需要对证据三性进行审查认定客观犯罪事实。其次,利用经验法则审查异常行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最后,反向审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通过上述步骤,灵活运用证据审查来认定主观明知。本文将以一则行为人辩解主观不明知的运输毒品案件,分析说明如何通过阶层化证据审查运用,证明其主观明知。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2023年11月1日晚,李某受发小张某(吸毒者)委托,携带4万元现金及一部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的手机卡和苹果手机,开车前往湖北武汉将其购买的毒品运输回河南信阳。张某事先电话联系武汉上线王某,从其处购买20克海洛因,20粒麻古,约定海洛因1900元每克,麻古100元每颗,共计4万元,并让李某到湖北武汉与其交易。2023年11月2日7时许,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从河南信阳高速收费站出发至湖北武汉王某指定的位置。李某将4万元现金交付王某,王某给予李某一个白色iPhone无线充电器外包装盒。接匿名举报侦查人员在返程的多个高速路口布控。2023年11月2日12时许,侦查人员在河南信阳何家冲高速收费站将驾车返回的李某截停。经侦查人员对主驾驶位置的李某及其车辆进行检查,在车内扶手箱白色盒子内搜出两包块状固体共计20.2克,红色片状颗粒20粒。经鉴定,两包块状固体均检出海洛因成分,20粒红色片状颗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俗称“冰毒”)。李某到案后辩称自己被张某欺骗帮助其购买“戒毒药”,主观不明知运输的物品是毒品,认为自己无罪。
侦查机关申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检察机关利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引导侦查机关对客观方面证据进行强化,通过调取李某驾驶车辆的高速通行记录、提取涉案手机的IMEI码及通话记录、补充调取交易地点周边监控录像等固定运输毒品客观行为证据。同时,针对涉案毒品外包装、戒毒药管理规范及李某的年龄阅历进行证据调取,补强主观明知证据。综合全案分析,认为李某主观明知盒内装有毒品而予以运输,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由于涉嫌多起毒品犯罪,经报请上级司法机关研究,指定由信阳市浉河区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检察机关以运输毒品罪对李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李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阶层化证据审查运用分析
本案中李某提出购买“戒毒药”的辩解看似合理但又存在异常。一方面直接证据印证不足,难以明确其是否明知毒品而予以运输;另一方面,被告人反应强烈,声称被他人利用,不知晓购买及运输的是毒品。通过客观到主观的证据审查方法,虽然可以证实李某客观上存在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但在主观明知上无法提供有效供给。因此,本案运用阶层化证据审查方法,针对主观明知进行了较为严密的逻辑论证分析,并被一、二审法院采纳。
(一)现有证据能证实李某具有运输毒品的客观行为
1.存在运输行为。张某供述委托李某往返河南信阳、湖北武汉进行毒品交易。李某供述自己受张某请求帮助其购买“戒毒药”。尽管李某就是否明晰交易物品为毒品存在异议,但其认可与张某之间存在“委托—购买—运输”的行为。
2.当场起获毒品。侦查人员截停李某一人驾驶的车辆,当场从中查获毒品。排除他人驾驶情形,且查获毒品种类、数量与张某供述一致,销售金额能与李某本人供述印证。
3.证据三性齐备。在案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了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即在案证据可以锁定李某存在运输毒品的客观行为无异。
(二)利用经验法则审查李某辩解有悖于常情常理
1.李某知悉张某曾有吸毒、戒毒情况。张某供述李某系其发小,两人交往密切,且李某还曾于2017年送其前往湖北武汉某戒毒医院进行戒毒。
2.购买药品需从正规获取渠道,李某驾车跨省从个人手中购置的行为与常理相悖。李某作为53岁的成年人,从社会阅历来说,应当知晓药物应从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店或医院药房购买,更何况是戒毒药品,该行为与常理不符。
3.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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