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办理之重点.docxVIP

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办理之重点.docx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办理之重点

摘要: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入刑案,广东检察机关办理的易某华案具有重要示范意义。该案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界定依据《生物安全法》授权制定的部门规章及名录,名录内物种无需额外危害性判断;对非法引进行为的判断聚焦于是否违反《生物安全法》和《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检疫等义务,藏匿、瞒报和逃避检疫等行为构成非法引进;对主观故意的把握采用“概括故意”标准,以行为人对物种境外来源的认知、主动引进行为及逃避监管的状态综合判定;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参照污染环境罪模式,综合数量、价值、区域风险等要素,不要求实害结果,该案中1760只红耳龟的数量及8.8万元价值即达认定标准。此外,该案启示需完善追诉标准,强化检察一体化与行刑衔接,加强跨部门协作及生态安全教育,以推进国家生物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概括故意情节严重追诉标准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2022年10月21日,易某华驾驶粤澳两地牌商务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客车进境通道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关员依法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从该车天窗和遮阳板间隙及扶手箱下的改装暗格内查获疑似巴西红耳龟等龟类动物一批,易某华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涉案动物中的1760只红耳龟为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经拱北海关技术中心鉴定,参考总价为人民币8.8万元。

2022年10月25日,拱北海关缉私局对易某华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立案侦查。珠海市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引导侦查机关对涉案红耳龟对我国本土生态资源的入侵性、危害性等加强鉴定和评估,确定涉案红耳龟位列我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及名录之内。2023年8月7日,拱北海关缉私局以易某华涉嫌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向珠海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面对无先例、无司法解释、无定罪量刑标准的难题,珠海市检察院在最高检、广东省检察院指导下,将物种数量、价值、行为次数、危害后果等作为综合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并创新性参考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价值2万元”的入刑门槛,通过引导补充侦查完成对涉案红耳龟的价值鉴定工作。2024年4月12日,珠海市检察院以易某华涉嫌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提起公诉。6月5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通过证据开示和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并商法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观摩庭审,取得良好出庭效果和教育警示效果。9月19日,珠海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1760只红耳龟予以没收。该案入选2024年度全国“十大法律监督案例”“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人民法院十大案件”“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典型案例,并入选最高法参考案例库。[1]

二、案件办理难点与应对

(一)外来入侵物种的界定

在全球化不断深入的当下,国际贸易和人员往来愈发频繁,外来物种入侵已成为我国生态安全领域的重大挑战。据2020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我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部分外来物种对自然生态系统和居民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且“异宠”交易等问题加剧了物种入侵风险。[2]在此背景下,为应对物种入侵危害,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与同年4月15日起施行的《生物安全法》协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然而,因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缺乏配套解释和追诉标准,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困难,未能充分发挥立法预期的规范功能。

根据《刑法》第344条之一规定,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的罪状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适用该罪名首先要解决的是犯罪对象即外来入侵物种的界定问题。从罪状表述来看,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属于法定犯,法定犯在客观构成要素上一般都会使用空白罪状的表述方式,认定犯罪必须援引刑法以外的部门法。法定犯中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外来入侵物种”等空白罪状必须符合《刑法》第96条的规定,即只能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作为补充性法源。

《生物安全法》作为本罪的行政前置法,确立了防范外来入侵物种的基本原则,如风险预防、源头管控等,同时构建了引进许可、风险评估等制度体系,但该法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对外来入侵物种的具体认定标准。农业农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

文档评论(0)

std365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