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竣工项目后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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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竣工项目后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处对竣工项目的后期管理,保证竣工项目及时做好结算和清理债权债务,防止资产流失,控制非生产性费用开支,顺利安全的撤场,根据工程处的相关规定,结合工程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处对所有完工项目在初验或通车三个月期满后纳入竣工项目后期管理,组建项目后期管理工作小组(原则上由原项目人员组成),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项目留守人员的配备、财务收支管理、物资处置、档案移交等相关工作进行合理安排。 第三条 工程处对竣工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工程处机关各业务部门实行业务归口管理。 第四条 竣工项目后期管理原则上由原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负责。若因工作需要原项目班子成员调离该项目后,必须积极配合原竣工项目后期管理,相关人员不得推卸相关的责任及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处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工程项目自纳入竣工项目管理后,原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上报留守人员名单及所在岗位至人力资源部核批。重点岗位的留守人员必须为正式员工,不得使用临时工。其他人员人事关系一律调往人力资源中心。 第七条 工程项目自纳入竣工项目管理后,原项目变更索赔及工程结算未完成的,原则上相关主要负责人不得调离本项目。 第八条 竣工项目留守员工薪资按以下标准上报人力资源部核批: 项目负责人 3000元/月 部门负责人(或技术骨干) 2500元/月 一般技术管理人员 2000元/月 其他服务人员 1500元/月 第九条 留守人员薪资由原项目制表发放,各种保险及公积金由原项目代缴代扣,费用计入该项目成本。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所有完工项目自纳入竣工项目管理之日起,银行账户收归工程处财务部管理,项目日常所需资金,按月上报资金使用计划,经核批后由工程处财务部划拨。 第十一条 完工项目后期日常费用开支由该项目原负责人签字并经工程处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报销。业务招待费开支由原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经工程处总经理(或授权人)核批后方可报销。偿还债务按月报送计划经工程处总经理(或授权人)核批后方可支付。 第十二条 所有完工项目自纳入竣工项目管理之日起将所有会计资料送交工程处财务部,并向工程处财务部所属资金结算中心移交财务工作。移交内容包括:全部会计档案;经债权人、债务人确认的债权债务清单及联系方式。移交工作完毕后,项目财务部门随即撤消。 第四章 合同、结算及变更索赔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完工项目进入竣工项目管理后,应对所有分包合同进行最终履约评定,并整理归档,移交工程处成本合同部。 第十四条 所有完工项目最终分包清算必须报工程处成本合同部审批,未经工程处审批,原项目相关人员不得签字认可,项目财务部门不得确认分包成本。 第十五条 所有完工项目必须每月上报变更结算动态表,对于超过50万元以上的变更索赔(不含正常的工程量增加及设计变更增加)报出时同时报工程处成本合同部。 第十六条 所有完工项目的分包工程款结算支付,除质保金外还应留有一定结算款,以确保分包队伍清理本工程涉及的内外债务及返工损失。 所有项目应安排专人负责合约档案的整理汇总工作,具体要求见“合约档案管理”,并按要求时间上报成本合同部 第五章 物资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完工项目不得擅自处置废旧材料。工程处成立废旧材料处理小组,对所有完工项目的废旧材料进行集中公开处理,同时冲减项目成本,并将收回的货币资金汇交财务部门。 第六章 机械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 所有在建项目竣工通车后,由工程处组织成立机械设备清产小组,对该项目的机械设备进行清产核查,并对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评估,出具清产及技术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竣工项目后期管理期间的非生产用车必须使用本单位车辆,项目不得擅自租用,如需特殊配置,必须报工程处书面批准。非生产用车配置数量由项目根据需要提出申请,工程处批准。 第七章 生产技术管理 第二十条 竣工项目必须落实专人编制竣工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交工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及时整改和完善,确保通过交工验收,取得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及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并将证书原件报工程处生产技术部。 第二十二条 整理缺陷责任期内的各种工程有关资料,向建设单位提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各项交接手续,认真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将《工程质量鉴定证书》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上报工程处生产技术部。 第二十四条 积极参与申报工程评优。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完工项目后期所有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必须上报工程处核批。 第二十六条 完工项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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