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七章收养.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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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和收养法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 第一节 收养和收养法 一、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收养的概念 收养,是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收养的法律特征 1.收养行为的身份性 2.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 3.收养关系的可变性 * 二、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法中的收养制度 收养制度由来已久,早在父系氏族社会就为当时的习惯所确认;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收养制度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形式,成为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亲属制度、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下,立嗣是收养的一种特殊形式,立嗣的宗旨是为了承继宗祧,它同近、现代的收养有着严格的区别: 1、按照礼、法的规定 ,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同时所立者也仅限于男子; 2、嗣子的地位高于他种收养的被收养人 3.立嗣行为可由需立嗣者在生前进行,亦可在其死后,由配偶或其他尊长代为立嗣。 4.立嗣的条件是很严格的。 * (二)近、现代的收养制度 (三)新中国的收养法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收养问题是按照婚姻法中的原则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处理的。 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等,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收养法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解决收养关系法律冲突的国际条约, * (四)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平等自愿的原则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收养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定种类,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既要符合民法中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又要符合收养法中有关收养行为的专门规定。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我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二)送养人的条件 我国《收养人》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关于以生父母为送养人的问题,我国《收养法》中还有下列相关规定: 第一,《收养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二,《收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我国《收养法》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第12条) * (三)收养人的条件 我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关于收养人方面的条件,我国《收养法》中还有下列几项规定。 第一,《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第二,《收养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此外,《收养法》还对收养人作了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数量限制(第8条)。 * (四)当事人的收养合意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2、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 (五)在法定情形下放宽收养条件的特别规定 1、关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规定 《收养法》第7条第1款指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按此规定,在收养兄弟姊妹的子女、堂兄弟姊妹的子女、表兄弟姊妹的子女时,条件放宽之处有四:第一,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第二,无特殊困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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