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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产权法与经济学分析

农村土地产权法与经济学分析   摘要:我国自古就是一个农业国,所以对农村土地产权的制度安排就成为整个社会工作的重中之重。新中国成立以来,又经过了从农民土地所有到合作和集体经营,一直到现如今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制度变迁。然而,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目前的产权制度极大地阻碍了农村经济社会乃至全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主要是因为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效率低下。本文将从法与经济学的角度入手,深入分析这一制度效率底下的原因,并在公平和效率原则的指导下,探讨农村土地产权的最佳法律制度安排。   关键词:私有制 集体所有制 国有制 公平 效率   三农问题是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问题,而农村土地产权问题更是制约农村发展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问题。农村土地资源在我国尤显珍贵,如何做到合理分配,以实现社会效用的最大化,本文将从法与经济学这个全新的角度研究这一问题,以探求三农难题破解之道。   一、农村土地产权的内涵及分析   农村土地产权就是指以农村土地所有权为基础,以占有权和使用权为主要内容,以处分权为核心的一切关于土地财产的总和,是由各种权利组成的土地权利束。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1978年确立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制度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重大举措,并且发挥了巨大能量。但是,随着农业税的免除和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这种产权制度却面临着许多不能克服的问题。   要判断一项产权制度是否有效率,美国的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提出了三个标准,即产权的全面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这三性上都有所欠缺。   (一) 产权的全面性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权是残缺的,主要表现就是主体不明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民法通则》第74条、《土地管理法》第10条和《农业法》第11条的规定来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村农民集体、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以及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法律对农民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不清。在现实中,农民集体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体,它不同于农民集体组织,也不是法人或自然人,因此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至于集体经济组织,目前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有农户之间组成的农业合作社,不牵涉到土地的分配。所以代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最主要主体是村民小组,由于实行农村生产承包责任制,农村非农产业的转移以及村民小组的合并,村民小组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也名存实亡。所以,实际上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虚位的。   (二)产权的排他性   我国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权不具有排他性。又因我国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者要求村农民集体对村民平均分配土地,为了体现公平,就要不停的变动土地,使好田和差田在集体成员间轮流耕作。另外,集体的人口也非一成不变,对于死亡和迁出的人口,要将其土地收回,对于出生和新进的人口,要分给其土地。这些情况都说明了农村土地并非稳定的,影响了农民对其耕种的土地的投入,从而降低土地的效率。   (三)产权的可转让性   产权的可转让性为资源的最优化配置提供了条件。然而法律却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转让进行了种种限制,其根本限制是入市的限制。但同时法律又为土地的市场交易开了一道口子,集体土地可以通过国有化入市流转,进而实现其价值。而现在,集体土地国有化的唯一途径是征收和征用,即由政府通过行政权力,在补偿完集体的损失后,改变土地属性,然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整理,通过招、拍、挂等程序使土地流转到不同的使用者手中。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者和使用者都没有决定权,农民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而这一切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二、农村土地产权模式的选择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低效的,是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效率的。目前,可供选择的农村土地产权的方案有两种:一种是全面的私有化,农民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完整的产权;一种是国家享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农民享有物权化的使用权和处分权。   所谓的农村土地私有化,就是将现有的农村土地统统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然而,分配方案如何确定?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按照现在的人口平均分配。可这样的话,将来出生的人就分不到土地,这对他们来说明显是不公平的。加之土地私有化会增加社会成本,不符合我国国情。所以只能采取国有化之路。所谓的国有化,是指国家拥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农民拥有永久性的使用权,即把使用权物权化。农村土地国有化的途径是国家享有土地用途规划和管理等宏观调控上的权利,农民承包土地不再跟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而与国家签订合同。土地的分配以最后一轮承包为准,此后固定不变。与现行的集体所有制相比,农村土地国有化有以下优点:   (一)明晰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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