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视野下票据诈骗罪.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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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视野下票据诈骗罪

法条竞合视野下票据诈骗罪   由于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变得错综复杂性,导致了在经济犯罪中很难准确地对犯罪定性。例如票据诈骗罪,尽管刑法对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社会关系的错综复杂,因而,它仍然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或贷款诈骗罪等存在法条竞合的状态,对此我们只能运用法条竞合的理论,才能处理这几者之间的关系。   一、票据诈骗罪与相关罪名的界限   我国刑法第194条的规定,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票据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罪的一种,具有非常明显的特征,其突出的表现是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因此,它与相关罪名界限还是很明显的,这些区别主要表现为:   1.票据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二者之间区别如下:(1)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票据诈骗罪的客体是票据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诈骗罪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票据诈骗罪是使用非法、无效的票据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而骗取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犯罪手段复杂多样,只要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并且实施的行为属于刑法无特别规定的方式即可。   2.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票据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都是诈骗罪中的特殊类型。两者虽然都表现为犯罪手段的特殊,但是这两种特殊手段是有区别的,其中前者利用的是票据进行诈骗,后者利用的是合同进行诈骗。两罪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票据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及公私财产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票据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价值基础不真实的违法票据伪为给付,从而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两者的界限是很鲜明的,但是如果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使用???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来为合同的履行作担保等情形中,则两罪之间难以区分。   3.票据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   票据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虽同属诈骗罪,然而这两者却是诈骗罪中的两个不同的特殊类型。票据诈骗罪的特殊性在于犯罪的手段,即利用票据或假票据来诈骗;而贷款诈骗罪的特殊性在于它的犯罪对象,它的犯罪对象是集资款或者贷款。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1)两者侵犯的犯罪客体不甚相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票据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后者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贷款秩序和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2)两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区别: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后者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集资款或贷款。(3)这两罪的主体不完全相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主体和单位,而后者仅为一般的自然人主体。由此可见,这两罪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但是,在行为人利用伪造、变造的票据作担保诈骗银行贷款的情况中,此二者间界限则难辨。   通过上述界定,不难看出,在大多数情形中,票据诈骗罪与相关的罪名之间的界限是泾渭分明的,然而在不少情形中,它们之间也存在交叉重合之处,这即属于法条竞合,对于这些交叉重合的部分,光靠上述分析是区别不开来的,还必须借助于法条竞合的理论,才能正确处理这些竞合关系。   二、法条竞合的相关理论分析   在实践中,法条竞合理论为刑法中的难念和热点问题,其理论比较繁杂,此处,笔者先进行相关的阐述。   1.目前关于法条竞合的理论主要有:   (1)包容说。此观点认为只有包容关系才存在法条竞合。例如现行意大利刑法第15条:“当不同的法律或同一刑事法律中的不同条款调整同一问题时,特别法或法律中的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法或法律中普通条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两分说。马克昌认为法条竞合基本形式是如下两种:①全包含关系的法规竞合,这种法条竞合以两个法条犯罪构成性质的同一性为前提,对犯罪构成的一个或数个要件进行外延范围量的比较,范围大的包含范围小的,就形成此种重合关系,即所谓“一法条的全部内容为他一法条的内容的一部分”。②交叉重叠的法规竞合,它是指两个法条各自一部的构成互为交叉重叠的法条竞合。   (3)三分说。大谷实认为法条竞合是“一个犯罪事实,存在数种可能适用法条的情况”。他将法条竞合分为三种:①特别关系,“所谓特别关系,是指相竞合的两个以上的法条之间存在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的场合;②补充关系,“所谓补充关系,是指相竞合的两个以上的法条之间处于基本法和补充法之间的关系的场合;③择一关系,“所谓择一关系,是指竞合的法条之间处于排他性关系的场合。   (4)四分说。大陆法系通常将法条竞合分为四种。例如大?仁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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