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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人员自由流动立法特点及其启示

欧盟关于人员自由流动立法特点及其启示   摘要:欧洲联盟内部人员自由流动,同商品、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一起,构成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基本内容。人员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动,直接冲击成员国现行的经济、社会等制度,因此往往遭遇障碍和歧视。欧盟从建立时起,就注重对人员自由流动的法律调整,并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立法特点。我国正处于城市化的高潮时期,人员流动正迅速发展。我们应该借鉴欧盟的经验,加强人员流动方面的立法,以确保人员流动有序进行,促进改革开放的健康、和谐发展。   关键词:欧盟:欧洲经济一体化:人员自由流动:立法   中图分类号:D81.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6)06―0056-04   收稿日期:2006―09―30      一、人员自由流动对欧洲经济一体化的意义及问题      上个世纪50年代,西欧的6个发达国家建立了欧洲共同体(以下简??“共同体”),启动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以下称“共同体条约”)将内部统一大市场确定为“以废除成员国间货物、人员、服务与资本自由流动障碍为特征⑴”。这样,“内部统一大市场的四大基本自由⑵(以下简称“四大自由”)就构成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基本内容,其他的各项政策的协调与执行都是围绕这四大自由展开的。在四大自由中,人员的自由流动最为重要。它虽然不像货物、资本流动那样对经济发展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但它与资本、服务的流动密切相关。只有人员实现了自由流动,资本和服务的自由流动才能成为可能,内部统一大市场才能最终建立。为此,共同体条约用很大的篇幅专门规定人员的自由流动。共同体条约在后来几次修改中,又反复强调了这一规定,使之更加完善和切合实际。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赫里赫特条约》(以下称“欧盟条约”)则在确认原有条约规定的情况下,引进了“欧洲公民”的概念,将“加强对成员国国民权利与利益的保护”作为欧洲联盟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⑶。“欧洲公民”的概念从法律上进一步确定各成员国公民在欧盟内部尤其在其他成员国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在其他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使人员的自由流动发展到了一个更新、更高的阶段。   然而,人员在共同体内自由流动引发的矛盾非常突出。欧洲共同体早期成员国虽然都是发达国家,但彼此之间经济结构不同,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劳动生产率不一,就业机会、生活水平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这就在客观上为四大自由的实现带来了困难。人员的跨国流动,直接冲击流入国现存经济、社会制度,诸如就业、福利待遇、社会保障等,给流入国带来了一系列的困难。为了创造人员流动的环境.解决人员流动带来的问题,共同体采取了许多措施,如运用行政手段等。然而,共同体清楚地认识到,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不断加强对人员流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调整。共同体的成员都是主权国家,不但有独立的经济、社会制度,而且有自成体系的立法和司法制度,这就需要共同体采用比通常国家立法制度更加特殊、有效的措施,来保证共同体宗旨和目标的落实,同时又不给各成员国造成立法和司法上的障碍。      二、欧盟关于人员自由流动立法的特点      共同体立法有三种形式:首先,共同体条约及尔后修改或补充条约作出的规定。这是共同体的基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也被称为“共同体宪法”。其次,共同体赋予其常设机构以立法权。根据共同体条约的授权,共同体的理事会、委员会可以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立法,制定规则、作出决定、颁布指令,对成员国具有约束作用。这实际上是将各成员国的部分立法权让渡给共同体的机构,是对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的突破。最后,受普通法习惯的影响,欧洲法院在审判的判决中也提出一些法律原则和规则,以补充立法。针对人员流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立法,共同体就是通过这三种形式,从不同的层面上展开,互相补充,相互制约,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人员流动法律制度。具体说来,欧盟关于人员自由流动的立法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确立了人员自由流动原则共同体内的人员自由流动问题,一直是重大立法关注的对象。共同体条约第三编第48条首先规定,“工人的流动自由应在共同体内部得到保障”。1986年2月17日与2月28日,成员国分别在卢森堡和海牙签订了名为《单一欧洲法令》的条约,这是一个被认为关于建立内部大市场问题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文件。该条约确认了欧洲共同体首脑会议的相关决定,再次强调建立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统一大市场,实现货物、人员、服务与资本的自由流动⑷。欧盟条约第二部分第8条第1款也强调规定:“欧盟公民有权在各个成员国的领土内自由迁徙和居住。”这样,经过几个重要公约的确认,人员自由流动就成为共同体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   (二)明确人员流动的国民待遇标准欧洲共同体条约第48条在规定人员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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