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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货币商人金融工具创新
明清货币商人金融工具创新
中国商人以票代银,运用金融工具历史悠久。早在公元9世纪的唐代,商人们就已经开始尝试用“飞钱”作异地款项汇兑。在明清金融革命中,货币工具与信用工具进一步结合,出现了近似于现代本票、支票,汇票以及转账支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融通票据甚至旅行支票的金融工具。
古代金融工具的萌芽
中国的民间借贷,古籍记载始于西周,并且政府开始管理借贷纠纷。《周礼》记载有“听称责以傅别”,规定负责审理民间债务纠纷的官员,要以“傅别”为依据。“傅别”就是债券,一式两份,用竹木制成,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战国时期,齐国的孟尝君田文放债取息,年利息收入十万钱,门下“食客三千人”。孟尝君派冯谖到薛地收债,临行时间要买什么东西回来,回答说家中缺少的东西。冯谖到了薛地,召集债户带来借券,以孟尝君的名义付之一炬,取消债务,民呼万岁。复命时问道为什么要这样做,冯谖回答“乃臣所以为君市义也”,孟尝君很不高兴。但是,一年后孟尝君罢政回薛,薛民扶老携幼,夹道欢迎,孟尝君才明白冯谖市义的道理。这里的借券,也是信用工具。
唐建中元年(780年),因为铜制钱币数量不足,各地禁钱出境,影响了贸易活动。贞元十四年(798年),浙西观察使李若初奏请取消此项禁令,得到皇上批准。于是,京城商人“赍资四方贸易者,不可胜记”。但是,这又影响到了京城的货币流通,政府随后又下令禁止货币出京。商人便将钱交给各地驻京办事机构――进奏院,换取凭据,到异地合券取钱谓之“飞钱”或者“便换”,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异地款项汇兑,“飞钱”也就是最早的汇票。唐代商人还创建了柜房,可以办理借款和货币代保管业务,想必也应当有借据和存款的文字凭据。
宋代仍然有“飞钱”或者“便换”。据《中国金融通史》,宋“开宝三年(970年)置便钱务,专办汇兑业务。商人向便钱务提出便钱申请,当日输钱左藏库,领取券证。朝廷命诸州,凡商人赍券至,当日给付,不得住滞,违者科罚。自是毋复停滞。宋元丰六年(1083年),永兴等路提举司讲到,“安抚司近出公据钱二??万缗,召人入便”。这里的“公据”就是取款凭证,后来亦称“见钱公据”,也是汇款的汇票。但是有些公据,预先写明钱数,供汇款人领取,相当于定额汇票。后来又发展为政府部门印发面额五贯、十贯的小面额公据,送往诸州换回原发的大额公据,供军队向商人购买物资使用的事情,这已经具有纸币的性质。
宋代出现的各种信用票据,据宋史记载还有会子、交子。有的学者认为交引也是由唐朝的“飞钱”演化而来。宋代的票据在“飞钱”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功能:一是演化为新的汇兑模式交子会子,二是演化为专卖制度下商人参与专卖商品贸易的交引。宋代的票据有盐交引,茶交引,见钱交引,香药犀象交引,矾交引等等。其实宋代票据主要是两类一是期票类交引,先交纳货物后兑取现钱或其他货物,或是先交纳现钱后兑取货物。商人到西北边地交纳军需粮草或现钱,到京师或政府指定的地区兑取现钱或茶、盐,矾,香药犀象等禁榷商品,都是持票人先付出,后凭票取得报酬,是一种带有汇兑性质的提款票据,只是在异地兑取款项或用货物折算,具有期票性质。二是先交纳现钱,然后才领取代表入纳现钱价值的票据,持票人持票据到指定地区和入纳地兑取现钱,是以现钱兑取现钱,以解决入纳人在空间和时间上携带现钱不便的情况,具有汇票性质。宋代的交子、关子、会子等纸币的产生,和便钱、见钱公据等金融工具,已具有货币与票据相结合的功能。
明代会券的行用
明代实行田赋货币化政策之后,把数以万石计的粮运改做纳银,促进了粮食贸易和商品流通。而商人感身携万金之不便,进而创制了“以空囊而赍实资”的会票,异地款项汇兑成为经济生活中的常事。汪庆元先生在《微商会票制度,,及其历史意义》一文中,讲到在徽州文书遗存中有一件《万历二十七年卢道义限约》,内容如下
立告限人卢道义:今在仪真原领家主本银柒千两买盐生理,为因历年失手侵用,共缺本银叁千壹百壹拾肆两贰钱五分。以致家主具告爷台,蒙审追并,一时无措,自情口央家主亲众劝谕宽宥,愿立限约陆续偿还。恳准立限,付主执照。
万历二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告立限约卢道义。
官批:“卢道义领家主吴可学本银柒千两未完。”今据吴谦、吴世德处议:“陆续付还。如仍前故负,执此赴告。”
通过这张限约可见,17世纪中期微州地方政府对徽商资本是予以保护的,但这种保护力度有限,政府只能根据乡族“处议”,“陆续付还”,具有民事调解的性质。
明崇祯年间,陆世异在他的《论钱币》中讲到:“今人家多有移重资至京师者,以道路不便,委钱于京师富商之家,取票至京师取值,谓之会票,此即飞钱之遗意。”办理汇款的机构为富商之家,当然是当铺、钱铺,银铺及其他商号等。有人认为会票之外还有券,为取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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