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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金融业与政府关系
明清金融业与政府关系
金融机构从商业中分离出来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由小到大,由简而繁,服务内容越来越多,对社会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不仅受到了商人们的欢迎,而且也引起了政府的关注。当然,货币商人稳定的经营环境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而政府也逐步发现民间金融机构有必要充分利用。特别是清代中后期,货币商人千方百计迎合官员与政府的需要,政府也先后经历官款存当生息,官办钱局管理调节货币、委托票号代理金融事务,以至自办近代银行的过程。
官款存当生息与钱商融资政府
隋、唐时期,就有官办的放款取息的一种金融机构“公廨”,收入归财政支配。不过隋朝公廨是地方官府直接经营,“回易生利,以给公用”,以解决地方政府公用经费不足。唐代的公廨,在诸州有“捉钱令史”,资金来源以税钱充本,全部高利贷给有偿还能力的“高户”经营,谓之“捉钱户”。官府不管具体经营,由捉钱户以公廨钱为资本进行贸易,质库、高利贷等经营。金大定十三年(1173年),世宗对宰臣说:“闻民间质典,利息重者至五七分,或以利为本,小民苦之。若官为设库务,十中取一为息,以诸官吏廪给之费,似可便民。”随后在中都,南京、东平,真定等处开设官办质库,称为“流泉务”,制定了管理办法,后推广发展为28所。元代也有官办当,质库,称广惠库或平准周急库,“轻其月息,以贷贫民”。明代商业发展,当铺,钱庄增加,盈利颇丰,政府对当铺钱庄征收税捐,以充财政。清初有将财政收入借给商人生息的事情,后来备省效尤,将税收存当生息,或直接开办官当铺。康熙三年(1 664年),政府向官办商办当铺收取税款,年税银5两。
商人对候补官员放款,不仅利息很高而且加收“扣头”,有时使得官员长期负债以至于贪污受贿。故乾隆十四年(1749年),政府禁止商人对选官放京债,但是实际上禁而不止。在外蒙古地区,按清朝定制,各王公要定期晋京纳贡和轮流值班,开支费用浩繁,远途携带也不方便,旅蒙商大盛魁等便为其提供信用贷款,其贷款的本息,习惯上由各旗按照所管辖地区人丁数目分摊。光绪十七至十八年(1891―1892年),外蒙古扎萨???图汗盟长阿育尔公三次向大盛魁借用现银8660两,全部分摊各旗牧民偿还。在王公晋京值班居留期间,其服饰、送礼、宴客、朝佛游览以及生活事务,都由随行的放印票账人员代为办理,大盛魁对此满足供应,也摊派给所属牧民,收账时一并回收。如果届时不能收清,转为印票账,按月行息,直到全部收回为止。因为这种信用贷款,借者要向资金提供者出具盖有王公或旗署印信的借款凭据,故称为“印票”。大盛魁印票庄除对蒙古王公提供信用贷款之外,还有信用贷货,即赊货放贷,商人驮着各种货物到各部,旗,把货物赊销给王公、贵族或广大牧民,按赊销货物的价款折成银两,作为放印票账的本金,按月计息,到期以牛羊马牲畜作价归还欠款。印票上写着“父债子还,夫债妻还,死亡绝后,由旗公还”的字样,盟旗政府既已出具印信,商人的本利偿还当然不会有风险。
清代,民间金融业行会也千方百计取信政府和官员,希望得到政府和官员的支持,而业务活动又千方百计不受政府制约,通过自己的行会组织,管理行内事务,约束会员避免内部争斗,一致对外。例如清光绪十五年(1 889年),绥远市场上不法之徒私造沙板钱,冒充法定制钱流通,为维护经济秩序,当地银钱业各商会积极配合当局,整顿货币市场,在三贤庙设立交换所,让人们以同等重量的沙钱换取足值制钱,并将沙钱熔毁铸成铜碑一块立于三贤庙内,上书“严禁沙钱碑”,碑文写道:“如再有不法之徒仍蹈故辙,禀官究治,决不宽恕。”同样,南茶坊关帝庙内《整立钱法序》也记述了钱业行会宝丰社协助政府整理“短百钱”问题的历史。
票号承办政府金融
票号业务本以商号和个人为对象,但在19世纪50年代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其与政府的关系越来越密切,逐渐代理了政府金融。
清代财政制度规定,各省征收赋税,存入公库,在中央批准的开支内动用库款,所余款项由中央调剂,运解中央者称为“京饷”,运解入不敷出之省份者称为“协饷”。京饷、协饷的拨付一律装鞘运现,“不得假手商人胥役”。但是自太平天国和捻军运动爆发后,交通常常被阻断,京饷不能运现送达,政府不得不在同治元年(1862年)批准各省督抚将京饷觅殷实商号“设法汇兑”。当年有闽海关通过票号,汇兑三笔白银20多万两。次年又有粤海关、湖北、江西等十余省关汇款66万两。在同治元年到光绪十九年(1862~1893年)的31年间,票号为政府汇兑京饷6159万余两。继而各省协饷也照此办理,据不完全统计,同治六年到光绪十九年(1867~1893年)共汇兑甘,新协饷达460余万两。票号还为洋务运动汇解经费款项和海防经费、铁路经费轮船经费。自1 9世纪50年代开始,票号与清政府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步步升级,成为清王朝的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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