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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执行中有关问题探讨
新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执行中有关问题探讨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建造合同准则只是进行了体例上的修订,本质上没有发生变化。本文在具体分析我国建造合同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及其与国际会计准则异同的基础上,对新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执行过程中面临的重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我国新建造合同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
在此次印发的38项具体准则中,对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体例上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核算内容:新准则取消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相关规定。
(二)合同的分立与合并:新准则增加了追加资产的建造内容规定,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作为单项合同:(1)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2)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三)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新准则增加了“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的规定。
(四)合同成本新准则只是对于合同成本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明确:“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本规定意味着对于可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能够计入合同成本,这与《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的经过相当长时间地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相关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相对应,从而达到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目的。
(五)信息披露:新准则减少了对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合同总金额、应收账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等内容的披露。
二、我国新建造合同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分析
修订后的建造合同准则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根据会计准则研究组的介绍,新建造合同准则是目前已发布??则中与国际会计准则最一致的准则,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相比,主要区别在于我国会计准则取消了一些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关键词的描述,而且语言更加简单、易懂。
(一)合同成本:两个准则对合同成本的内容及处理有明确规定,内容大体相同,但我国会计准则更详细地列举了合同成本的具体核算内容,更具可操作性;
(二)合同收入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收入应按已收或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予以计量;同时,对已经包括在合同收入中并已在损益表中确认的金额可收回性有怀疑时,则受怀疑的这部分金额,应确认为费用,而不是作为合同收入额的调整,我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三)借款费用:国际会计准则规定部分借款利息可以列入合同成本,我国会计准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四)订立合同费用: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分情况可计入合同成本,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五)制度方面: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建立一套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和报告制度,及时修订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预计数,我国会计准则对相关内容没有明确;
(六)信息披露:国际会计准则规定除了我国新建造合同准则应当披露内容外,还包括披露本期所确认合同收入所采用的方法和应向客户支付的合同工程总金额。
三、我国新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执行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
新建造合同准则对施工企业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与施工企业以前执行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2]70号)相比,将工程收入的确认与工程计量(业主批复)分开,改变了过去以工程计量确认收入的方法,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这是执行新建造合同准则给施工企业所带来的最大不同。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的管理与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要求,许多重点与难点问题需要解决。
(一)如何可靠地估计合同结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运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前提,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一个关键问题。对合同结果能够估计的条件,准则分为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进行了规定,主要为两个方面:1.对合同总收入,未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的估计和已经发生成本的可靠确认、计量,对于这项规定,施工企业存在两个层面的困难:第一个层面,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还不规范,最近几年,国家通过制订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建筑市场,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但对于合同外工程变更和发包方未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等问题尚未明确,影响了合同总收入的准确性;第二个层面,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执行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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