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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邮政法下快递出路
新邮政法下快递出路
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新《邮政法》),2009年10月1日将正式实施。现行《邮政法》(以下简称旧《邮政法》是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邮政市场竞争日益加剧,邮政业发展和政府监管面临新的形势,传统的政企合一的邮政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需要。
相比旧《邮政法》,新《邮政法》在许多方面做了大幅度的修订,比如明确了邮政管理政企分开、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和措施,补充、完善了安全监管的制度和措施,修改了邮政业务资费的制定机制,完善了有关法伴责任的规定。更为重要的是,新《邮政法》确立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严格快递业务市场准入。新《邮政法》对快递业务作了专章规定: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并从资金规模、服务能力、安全保障等制度措施等方面规定了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具备的条件;明确快递企业要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等。因此,新《邮政法》的实施对快递行业经营和管理的格局将产生较大的影响和变化。
对快递行业的主要影响
确立快递行业纳入邮政监管并设定行政许可。设定对快递的行业监管,是新《邮政法》在旧《邮政法》基础上的重大变化。按照新《邮政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因此,在国内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将面临新的邮政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管。按照发收件人所他的地方不同,快递一般可以分为国内快递和国际快递两种业务。在新《邮政法》出台以前,国内快递并没有明确的专门监管机构和市场准入机制,而国际快递业务在传统上一直隶属于国际货运代理的一个业务品种并按照国际货运代理来监管。新《邮政法》出台,一方面给国内快递和国际快递都设定了一个新的监管机构――邮政主管部门:另一方面,使原来对快递行业的行政管理从一般行政管理加备案管理改变为需要通过行政许可取得营业资格。
禁止外商投资???件类国内快递业务。新《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第八十四条: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按此标准,任何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将不得从事寄递装在写有收信人地址名称的信封里的任何信息载体业务。禁止从事寄递的物品范围不仅包含了纸质的商业信函、单据、文件、说明书等,也包含了能充当信息载体的光盘、移动硬盘、储存卡等非传统媒介。如果照此实施,信件类的范围如此广泛,无疑构成外商投资国内快递业务的重大障碍。
赋予邮政主管部门强有力的行政监管和处罚权力。新《邮政法》赋予邮政监管部门新的市场监管和处罚的权利。具体为:
检查权:进入现场、查阅资料凭证、开拆检查邮件:查封扣押权:查封有关场所扣押有关财物;罚款权、停止经营权,并对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未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的,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责令停业整顿。
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
根据新《邮政法》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可以理解为,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邮政管理部门仅限于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即交通部邮政局和省级邮政管理机构。
尚待解决的问题
国际快递业务面临多重监管。新《邮政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自B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显而易见,新《邮政法》规定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必须先向邮政部门申请取得许可证。
然而,现行的商务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经营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机构是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和管理机关”;第十条规定“设立外商投资货运代理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向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审核并批准企业的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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