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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中“合法规避”问题刍议

反倾销中“合法规避”问题刍议   在企业出口过程中,如果能够避免反倾销诉讼,或者在遭遇反倾销后能够巧妙地绕开反倾销,则对企业的正常出口将大有裨益。正因为如此,“合法规避”反倾销问题似乎受到了较大的关注。本文拟从以下几方面对反倾销中的“合法规避”进行探讨:(一)规避反倾销的行为是否合法,调查机关针对规避行为采取的反规避措施是否合法;(二)规避反倾销的各种方式以及可能面临的制裁是什么,反规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三)能否“合法规避”反倾销,“合法规避”的最高境界是什么。      一、 规避和反规避的合法性问题      对于何为“规避反倾销”,目前并无准确定义,人们通常将涉案企业通过各种途径绕过反倾销措施,从而免受反倾销措施约束的行为称为规避反倾销。通常情况下,有反倾销措施的存在,就有规避措施的可能。规避的后果通常是导致反倾销措施的救济目的和效果受到削弱,有人甚至认为,在严重情况下,规避将导致原有的反倾销措施流于形式。各国之所以采取反倾销措施,原因在于倾销的存在,而且通常认为倾销是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同时倾销对进口国(部分情况下某一第三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不论倾销是否应该被反,WTO规则确实为反倾销提供了多边规则上的依据,各国也相继立法实施反倾销。然而,在反倾销合法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规避反倾销就是不合法呢?由此是否可以认为反对这种规避的反规避措施就是合法的呢?如果规避无关合法或违法,反规避也无关合法或者违法,则讨论“合法”或者“非法”规避就没有意义。   根据各国早期的反倾销立法,包括美国和欧共体的反倾销立法,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倾销进口产品本身,具有针对特定国家、特定企业和特定产品等特点。但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立法者发现,在某一产品被采取反倾销措施之后,其进口量大幅度下降。然而,该产品的主要零部件进口却大量增加。由于产成品和零部件通常分属不同海关税则号,零部件进口在通关时通常不用缴纳反倾销税,这些零部件进口之后,通过简单组装,又变成了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涉案产品。通过这一方式,涉案企???既保持了涉案产品的出口,同时又绕过了进口国对产成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人们将这种方式称为传统的规避方式。为了规制这种行为,欧共体和美国分别于1987年和1988年在各自的反倾销立法中设立了反规避条款。目前,各国有关反规避立法所规范的对象已经远远超出了这一传统的规避范围。   在乌拉圭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中,欧美等成员一再坚持将反规避条款纳入多边反倾销规则中。然而,乌拉圭回合并未在反规避问题上达成任何成果。目前,在WTO领域惟一与反规避有关的是乌拉圭回合中通过的部长决定即《关于反规避的决定》。该决定表明谈判人员未能就反规避达成具体的文字,并决定将此问题提交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加以解决。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反规避再次作为反倾销规则谈判的议题之一,由反倾销措施委员会专设的反规避非正式小组继续进行讨论。据统计,从1997年10月至2007年3月,有关成员共提交了52份有关反规避的提案。   由此可见,目前的反规避规范主要存在于各成员的国内立法中,并无统一适用的专门的多边反规避规则。笔者认为,作为倾销和反倾销范畴内的规避与反规避是否合法,可以从两方面加以思考:一是从主张反规避的进口国国内法规范来讲,就是规避和反规避是否与其国内立法相符合的问题;二是从各成员的WTO义务来讲,就是各成员据以采取反规避措施的国内立法与WTO规则是否相符的问题。从目前多边规则的角度看,就是各成员所谓的规避和反规避与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是否相符的问题,比如,规避是否构成了WTO反倾销协定所谴责的行为,反规避是否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符合协定的规定。笔者的基本判断是,规避并非一定违法,反规避也并非一定合法,那些谴责规避行为并对此采取反规避措施的做法可能本身就是对现有多边反倾销规则的一种不合理规避。为此,谈论“合法规避”是有意义的。       二、规避反倾销的主要途径及后果      实践中,当进口国对涉案产品采取一项反倾销措施之后,出口商可能采取多种方式来避免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根据各国反规避立法,通常可能采取的、容易被判定为“非法规避”的途径主要有:    (一)通过转口第三国来规避反倾销措施。这一方式实际上是通过改变出口国来规避反倾销措施。然而,由于简单的转口并没有对涉案产品本身做任何改变,因此,这一方式很容易受到反规避。    (二)在不改变涉案产品基本特征的情况下,改变其税号,从适用反倾销措施的税号逃避到正常情况下不适用反倾销措施的税号。    (三)涉案出口商之间对他们的销售模式或者渠道进行重组,以便通过低税率的出口商来出口高税率的生产商或者出口商的产品。    (四)通过海关欺诈的方式来规避反倾销措施。比如通过伪造原产地证、伪造其他公司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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